法艺花园

2014-3-5 16:33: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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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亿鑫化工污染事件责任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涉嫌犯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亿鑫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于皓有期徒刑十一年,以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于皓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50万元。许长贤、于宗友则分别被以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法院同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于皓在未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以及明知阿散酸产生的废水含有毒物质,未办理工商、环保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生产阿散酸。在生产过程中,于皓将产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废水,排放在一处蓄意隐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渗处理)存放。
  7月20日、23日深夜,于皓为了节省处理污水费用,趁当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际,指使生产厂长许长贤、员工于宗友,用水泵将含砷量超标27254倍的生产废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严重污染,造成3714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于皓自2009年4月以来共同生产68.65吨阿散酸销售给张某,销售金额190余万元。
  在审理中,于皓等三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辩解对危害后果不明知。其辩护人也认为,于皓等人违法排放生产废水,是一种过失行为,其危害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应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皓,在未取得行政批准后,非法生产经营阿散酸,且经营数额达190余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于皓、许长贤、于宗友在明知生产废水中含有有毒物质的情况下,仍向河流中排放,其主观故意是放任,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在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中,于皓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长贤、于宗友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法院同时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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