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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田黄石”案一审有果 行规服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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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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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田黄石”案一审有果 行规服从法律
中国法院网讯(李鸿光) 用巨额钱款私下转让田黄石,该田黄石究竟是真是假?法庭上转让双方说法各执一词。11月16日下午,该案终于有了结果,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港商林先生与台商刘某的买卖合同,由刘某返还林先生人民币40万元,而林先生则归还刘某绿泥石章(6.3CM×4CM×4CM),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印章一枚。
2004年9月16日,香港商人林先生以63万元价格,从台湾商人刘某处购得田黄石古兽印章一枚,印面刻有篆文“清气应归笔底来”字样。之后,喜好收藏的林先生在与他人把玩鉴赏田黄石时,得知该印章的材质有异。同年10月,忐忑不安的林先生将田黄石送至福州石雕艺术工艺品厂作鉴别,确认不属寿山田黄石。福建省宝玉石协会在出具的宝玉石鉴定证明上,写到“系争的田黄石非寿山石类”。
林先生找台商刘某交涉退货,刘某表示自己是该印章买卖居间方,不同意退货,但还是退还居间费23万元。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后,林先生拿回了23万元钱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刘某涉嫌诈骗,经审查不属刑案受理范围不立案。转而,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讨40万元田黄石买卖款,退回刘某那块假田黄石。
法庭上,台商刘某称在一天内,将田黄石印章从上家拿来交给了林某,自己从中只赚取了些中介费,充当印章买卖中介方。因为林某对印章的材质有异议,自己已将中介费退还给了林某。刘某还认为林某委托的鉴定无效,并声称依据古玩交易惯例,购买者全凭自己眼力来判别真假,出卖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岂能事后再作反悔呢?
审理中,案外人陈某向法院提供了他与刘某签订的转让协议,证明他将争议的田黄石转让给了台商刘某,转让价格为40万元。陈某称与林先生素不相识,刘某就是该田黄石的买家。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在2006年5月26日对陈某做了调查笔录。
陈某陈述,2004年5月,刘某得知陈某有一块田黄石要拍卖,就要求陈某暂缓,由他来帮我找买家出售,陈某开价到手60万元。但到6月,刘某说60万元太贵无法出手,陈某就提议把下家介绍给自己,直接洽谈田黄石价格。而刘某又表示这样操作,他很难赚到钱。到了7、8月份,刘某说有人愿出价45万元购买,陈某不同意。刘某随后多次表示自己愿意出价40万元买下,陈某才同意出售给他。9月16日,在刘某上海的住所他把钱给了陈某,并起草了转让协议,说明双方是买卖关系,而不是中介关系。
双方在法庭上存在分歧,究竟该由那个部门给系争田黄石定性?为此,法院委托北京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田黄石作鉴定,检验结论为绿泥石质印章。林先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而刘某则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但绿泥石结论与争议田黄石有何关联?法院以为该鉴定从光性特征、颜色、密度、折射率、紫外荧光、吸收光谱、放大检查等方面检测,确定了系争印章的石质,检验报告内容科学详实。
法院认为,林先生是从刘某处取得该印章,钱款直接付给了刘某,刘某未介绍林先生与卖家订立买卖合同,林先生未与卖家有过接触。从陈某与刘某间签订的转让协议看,充分证明了他俩构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的林先生和刘某,订立合同是成交田黄石,然系争标的物鉴定为绿泥石,履行合同标的物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遂法院作出于刘某不利的判决。
相关链接:田黄产于我国福建省福州市北部山区的寿山,山石历经数万年风化落地,在田中经风、雨、水等侵蚀,色泽多呈黄色,因在田里挖出,故称田黄。由于历经一千多年的开采挖掘,目前已近绝迹,因此成为了收藏爱好者手中的珍品。1987年,地矿学家对田黄的矿物成份进行分析研究,认定一回的矿物成份有纯净的地开石或珍珠陶石,具有特殊的“萝卜纹”状条构造。国家技术监督总局出台的田黄鉴定的国家标准,也明确田黄的矿物成份,必须是地开石或珍珠陶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入收藏古玩的行列,但由于目前古玩市场上藏品的升值空间大,这也使得赝品大量的出现。古玩交易虽是一种特殊行业,在长期交易实践中也形成了自己特有的行规行为约束,但法律规范是社会一般行为的总规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则应服从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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