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20:13: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1、自从买了车之后,在心中一再告诫自己:成为有车一族了,好歹也算是个有钱人了(与骑电动车和自行车的人相比,参加环法自行车赛的人例外),不要动不动就为交通违章罚款的事情耿耿于怀了,就当是为交管部门捐点款吧,顶多当成出门被偷了或被抢了几百元钱,不值得生气,更不值得像秋菊那样非要寻个理或法的什么,既耽误时间,又伤了身心。
2、可惜呀,全国的开车人却很少有我这样良好的心态。这不,又被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搞得心神不宁。别看那是个关于驾驶证的部门规章,但好歹也是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尽管不如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那么具有立法权威,但那些饱经沧桑的部长们搞个管理全国开车人的规章也还是名正言顺的,不值得大家说三道四吧?至于袁裕来律师“煽动”说“人民法院虽然不能直接宣告公安部123令相关条款违法、无效,但可以选择不予适用。”那就更加高看了人民法院与公安部对局时的姿态和气度了,且不谈公安部123令是否违法还是问题,即使违法了,最高法院及其统领下的全国法院系统,有必要为一个闯黄灯扣6分这样一个小问题与公安部对着干吗?何况公安部123令才颁布正有效着,哪个基层法院的法官自狂到敢不适用公安部123令?笑话!
3、在我看来,不但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本不违法,而且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关于闯黄灯适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扣6分的解释也不违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5、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6、《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记6分,完全合法,尽管公安部把这种行为的记分由3分增加到6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四条,公安部有权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其有权对累积记分制度中的分值进行调整。而且这种累积记分制度不是行政处罚,其达到12分后“扣留”驾驶证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中的“暂扣”驾驶证行为还值得探讨。但无论如何,公安部还是有权对某种行为的记分的分值进行调整的。因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完全合法。
8、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对闯黄灯扣分的解释,与其说是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解释,不如说是对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解释。尽管公安部交管局相关负责人的解释触犯众怒,但应该看到,该负责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解释是正确的。“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句话能否解释成“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可不是几个部长爷们开个办公会议就敲定的东东,而是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这是法院审判必须遵守的法律依据。要想正确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句话的含义,我们先来看看第三十八条“(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这句话的含义。红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否继续通行?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全国很多地方交管部门不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这句话当回事,闯黄灯不算交通违章,但当黄灯变红灯时,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一致认为是可以继续通行的,未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至今还有很多地方绿灯闪烁后是直接变红灯的,没有黄灯过度,红灯亮时过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过线的车辆禁止通行。因此,第三十八条“(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这句话的含义为:“红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且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
10、从语言逻辑角度看,“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与“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这两个命题并不等值。“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仅仅是对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行为的规范,并没有规定没有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还是禁止继续通行。因此,不能以“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推出“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同理,“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也仅仅是对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行为的规范,并没有规定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还是禁止继续通行。不能以“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推出“ 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严格按照语言逻辑立法,“(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这句话,应该表述为:“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且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
11、但是,生活往往是非逻辑的,我国的立法语言往往强调简洁而难免模糊。更重要的是停止线不是在路上的随意划的一条线,关于“停止线”这个概念,如果公安部门一旦定义为:“过线行,未过线停”(这个定义或解释完全符合2013年1月1日之前社会公众对“停止线”含义的理解),那么“红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与“红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这两句话就等值了,可以互为推导。由此可见,公安部交管局的有关负责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推导出“黄灯亮时,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就是正确的了,该公安部负责人的解释一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12、有的人也许还不服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明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竟然无视“警示”与“禁止通行”的区别,把黄灯的“警示”,解释成与红灯一样的“禁止通行”。我的乖乖,你们竟然敢质疑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合法性!行政法规不是部门规章,不是法院参照的东东,而是法院审判的依据啊!
13、黄灯是否有警示作用?当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这里的黄灯就是典型的警示作用。问题是绿灯转黄灯时的黄灯并不闪烁哦,由绿灯转为不闪的黄灯其含义如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其含义就是“禁止通行”,其含义与红灯相同。交管部门有些人故意说不闪的黄灯就是过线还是可以进行通行,不过线禁止通行。废话!难道红灯时过线车辆不也是可以继续通行的吗?没有必要这样遮遮掩掩的,由绿灯转为不闪的黄灯其含义就是禁止通行,与红灯含义完全一样。男子汉要敢作敢为,既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黄灯含义作出了扩大解释,就应该敢理直气壮的宣示出来。
14、在我国,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好,国务院的各种实施细则的行政法规也好,常常对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进行扩大解释,甚至进行无中生有的规定。例如,新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关于证据部分,就无中生有地添加了许多规定,完全无法与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条文相对应。这种司法解释与其说是解释,不如说是立法。这种情况见怪不怪,天长日久大家都适应了,也算是中国特色吧。国务院颁布的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也一样,喜欢玩第二次立法。很少人有兴趣去指责最高法院和国务院违法,再说指责了也没有什么用处,各级法院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审理案件,对于法律实务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往往比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更加重要。偶尔有几个愣头青的学者或律师跳出来指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或国务院的实施细则越权违法,但最终都不了了之,弄得自己都没有兴趣再提起此事。在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背景下,跳出来指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扩大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黄灯含义,有意思吗?
15、从对黄灯含义的扩大解释角度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违法,实在不足为取,基本上是老生常谈,没有新意,更撼动不了这个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为法院审判依据的地位。作为开车人之一,我想换个角度来谈论黄灯之痛。
16、为何要在绿灯和红灯之间设置一个黄灯?有好事者翻出了一个尘封的故事:杭州人胡汝鼎(1905—1985),他早年留学美国。1927年的一天,他站在美国繁华的十字路口,他看到绿灯亮了,正要向前走,一辆汽车擦身而过,吓了他一身冷汗。后来他反复琢磨,终于想到在红、绿灯中间再加上一个黄灯,提醒人们注意危险。这可能是黄灯的警示作用的历史渊源吧。
17、法学不是文学或语言学,词语或制度的历史渊源并不重要,关键是立法者立法时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动机和目的的合理性和善意是重要衡量标准,尽管美国佬也使用黄灯,但中国的黄灯的含义不需要非要与美国佬一致。
18、在绿灯和红灯之间设置黄灯,据说有两个目的或作用:(1)清空交叉路口。(2)在绿灯变红灯时给车辆驾驶人以制动的反应时间。
19、所谓清空交叉路口,就是在直行由绿灯变红灯之间,安插一个黄灯,让已经过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停止通行,以免横向交叉通行的车辆在绿灯情况下与直行还没有过路口的车辆相撞。
20、这个清空交叉路口的说法,是公安部交管局一口咬定的设置黄灯的唯一目的或作用。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表示,在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只要驾驶人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行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追尾事故是可以避免的。由此可见,公安部交管局不认为设置黄灯是为了在绿灯变红灯时给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驾驶人以制动的反应时间,因为没有过停止线的车辆遇到黄灯仍然不得通行。换句话说,公安部交管局否定了(2),肯定了(1)。
21、这个似是而非的清空交叉路口的说法,真的能为设置黄灯提供合理依据吗?不设置过度性的黄灯,直行由绿灯变红灯后,规定红灯时过了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不过线的车辆禁止通行,与设置黄灯,规定黄灯时过了停止线的车辆继续通行,不过线的车辆禁止通行,有实质性区别吗?
22、真的想清空交叉路口的直行车辆,明智的做法是直行绿灯变红灯后,横向交叉的红灯延迟几秒变绿灯,等直行的车辆过完后,横向交叉的红灯再变绿灯。
23、由此可见,设置过度性黄灯清空交叉路口的说法,不仅似是而非,而且很弱智。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公安部交管局的有关负责人一口咬定设置黄灯是为了清空交叉路口这个说法时的精神状态。
24、我认为设置过渡性黄灯的最合理解释是在绿灯变红灯时给车辆驾驶人以制动的反应时间。尽管公安部交管局一再认为不需要给车辆驾驶人以制动的反应时间,只要驾驶人注意力集中、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行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就可以对抗牛顿定律,从而不会越线了。
25、在绿灯变红灯或变黄灯,车辆紧急制动而不越线的距离是多少?这是个技术活,最近有清华大学的教授出来说话了,城市交通规划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文国玮说:物理中,有一个概念叫“停车视距”,即车辆从发现障碍物,采取制动到完全停止的距离。文国玮介绍:在非高峰期,汽车在城市路口时速大约每小时20到40公里间。有一个公式,比如40公里时速,你的停车视距是45米,减一个车身长度,停止线前停止需要40多米。时速30公里需要25米,20公里15米。
26、鉴于最近中国专家的名声都不太好,前不久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孙帮成说出过高速动车组以确保安全为根本,即便“以一定速度相撞”,也“不会对车体造成大的损伤,更不会造成人员伤害”这样的混账话,我们暂且对城市交通规划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文国玮的话存疑,再查点资料吧。
27、有一篇文章说:车子刹车主要取决于轮胎与地面之间的摩擦力,摩擦力的大小取决于摩擦系数,假设摩擦系数为μ,则刹车距离S=V*V/2gμ(g=9.8m/s2),由此可见,刹车距离与速度的平方成正比,与摩擦系数成反比。当摩擦系数一定时,刹车距离取决于车速,如果车速增加1倍,刹车距离将增大至4倍。
摩擦系数μ与多种因素有关,一般值为0.8左右,雨天可降至0.2以下,冰雪路面就更低了,假设摩擦系数μ为0.8,则不同的车速,刹车距离如下:
车速(km/h):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刹车距离(m):2.0  4.4  7.9 12.3 17.7 24.1 31.5 39.7 49.2
车速(km/h): 120   150   180   200   250
刹车距离(m):70.9 110.7 159.4 196.8 307.6
上面仅仅是刹车过程,实际上,从人看到情况不妙,到踩刹车使车减速,需要一段时间,这包括人的反应时间和车子的响应时间,人与人的反应时间不同,专业运动员的反应时间仅0.1秒,普通人的反应时间在0.2秒以上。如果考虑人的反应时间和车子的响应时间,正常情况下所需总时间约0.5-0.6秒,实际上除了遇到突然的、吓人一跳的状况外,大多数人的动作时间约需1秒,当然那些遇事慌张、目瞪口呆,甚至举手投降的人除外。
考虑那1秒钟的动作时间,刹车距离将增大,实际刹车距离如下:
车速(km/h):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刹车距离(m):7.6 12.7 19.0 26.2 34.4 43.5 53.7 64.9 77.0
车速(km/h): 120  150   180   200   250
刹车距离(m):104.2 152.4 209.4 252.4 377.0
28、不论是清华大学教授还是上面这种野路子的技术文章,都认为以一定速度行驶时,看见信号灯(不论是红灯还是黄灯),驾驶人紧急制动时都会有个不可控制的刹车距离,都逃脱不了牛顿定律,尽管他们的说法有点差异,清华大学教授认为40公里时速,停车视距是45米,20公里时速,停车视距是15米;而上面的技术文章认为40公里时速,停车视距是19米,20公里时速,停车视距是7.6米。我们为了讨论问题方便,取停车视距小的,来说明不给驾驶人制动的反应时间的法律后果。
29、很多城市道路限速50公里或60公里,假设你以每小时40公里行驶,不违法吧?当你到达交叉路口时,如果你的车辆离停止线在19米以内,绿灯突然转成黄灯,那你死定了,你的车辆必定冲出停车线,等待你的法律后果是驾照被扣6分。你说我这个人很谨慎,到交叉路口时,减速到每小时20公里,基本上与电动车一样快,那么如果你的车辆离停止线7.6米以内时(按照清华大学教授的说法在15米以内),绿灯突然转为黄灯,那你又死定了,你的车辆必定冲出停车线,等待你的法律后果是驾照被扣6分。新交规实行了三天后,有司机抱怨见黄灯就紧张,其实,应该是见绿灯就紧张,因为你无法判断绿灯何时突然变成了黄灯。估计用不了多久,中国的开车人都会陆续精神崩溃的,各地的精神病院将爆满,要想安插一个上访人员进精神病院,会是件很麻烦的事情。
30、有人提出在交叉路口安装安倒计时信号灯,以避免驾驶人大面积的精神崩溃。但北京市交管部门一口否决:“倒计时信号灯不适合城区的道路交通情况,暂不考虑安装,城区的智能红绿灯系统在路面下面埋有感应设备,路网的红绿灯形成一个大型的“绿波带”,根据车流量的增减,红绿灯会调整时间。如果是数秒的灯,就会出现倒计时混乱,也会给驾驶员造成错觉。”智能红绿灯系统的“绿波带”,根据车流量的增减,红绿灯会调整时间,请问一旦倒计时了,就会出现系统混乱?你那系统是智能的吗?根据车流量的增减调整红绿灯时间的系统与倒计时不相容?是电脑系统有问题还是北京交管系统的领导大脑有问题?从电脑系统控制角度, 智能“绿波带”与倒计时信号灯完全可以相结合来设计的,不存在技术障碍。
31、其实,北京等地公安部门不愿设置倒计时信号灯,不是因为存在技术障碍,而是存在政策障碍。大家必须明白,这次特别强调未过线的车辆黄灯禁止通行的目的就是为了打击“闯黄灯”现象,如果黄灯时,直行车辆仍然可以通行,就会有车辆在黄灯的几秒时间里加速通过黄灯,这样会导致交叉路口横行车辆在绿灯亮时与直行抢黄灯的车辆相撞。如果设置倒计时信号或绿灯红灯前闪烁几秒,都会出现直行车辆在最后几秒加速通过路口,其效果与抢黄灯无异。尽管我前面已经论证了,要想清空交叉路口,防止直行车辆抢黄灯或者抢倒计时的最后几秒,从而与交叉路口的横向车辆相撞,最简单的方法是横向路口的红灯变绿灯给予迟延几秒,从而达到清空交叉路口的直行车辆。但是,公安部交管局为了清空交叉路口、打击抢黄灯,采取了一根筋式的思维方式,仅仅在交叉路口直行的信号灯上做文章,用禁止未过线的车辆抢黄灯通过。由于规定黄灯时未过线的车辆不得继续通行,而过停止线的车辆是可以通行的,在绿灯转黄灯的时刻,防止直行驾驶人在绿灯的最后几秒加速通过,公安部交管局是不想让驾驶人预测到何时绿灯转黄灯的,否则,抢黄灯就会演化为抢绿灯的最后几秒,其效果与抢黄灯无异。要想避免抢绿灯最后几秒,就不能设置倒计时信号灯。由此可见,为了配合公安部交管局一根筋思维地打击抢黄灯现象,北京市交管局与公安部交管局在政策和思维模式上是保持一致的,到底是皇城根下,北京市交管局对上级的思想意图领会的彻底深刻。
32、相比而言,武汉市交管局这几天大规模安装倒计时信号灯,浙江省交管部门宣称要赶紧安装倒计时信号灯,都是没有深刻领会公安部交管局的意图的表现,尽管安装倒计时信号灯能够给予驾驶人紧急制动的时间,有效地防止刹不住车闯黄灯及追尾事件。其实,不论武汉、浙江还是早已大规模设置了倒计时信号灯的南京,都已经给足了公安部交管局面子了,大家都不愿意点破公安部交管局的“一个皇帝的新装”:既然黄灯时未过线的车辆禁止继续通行,那么这时的黄灯与红灯有何区别?直接规定红灯时未过停止线的车辆禁止通行,过了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那么就可以把现行信号灯上的黄灯都撤除了。红黄绿三色灯完全可以被红绿灯替代,没有任何功能上的损失。难道添加一个黄灯是为了亮化我们美丽的城市?还是为了增添项目拿工程上的回扣?
33、我国现在已经不是无法可依的时代了,现在不是法太少,而是昏法太多,弄得人们无法适从。一个黄灯时未过停车线的车辆禁止通行的交管法规,已经让全国的驾驶人心神不宁了、惶惶不可终日。当然,昏法大多数是打着为你好的名义出台的。公安部交管局领导谆谆教导全国的驾驶人:为了你的行车安全行,请你经交叉路口时减速慢行、谨慎驾驶,在绿灯变黄灯时就不会冲出停止线,当然,考虑到牛顿定律,最好以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龟行,那样突见黄灯时,绝对不会刹不住车,更不会被追尾。
                             
                                                          2013年1月4日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