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27: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6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
(有期徒刑、拘役用)
( ) 刑 字第 号

罪犯 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
│姓 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 │
├─────┼──┴───┴───┴────┴───────┴────┴─────┤
│家庭住址 │ │
├─────┼─────────────┬─────┬──────────────┤
│罪 名 │ │ 主 刑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羁押抵刑 │ 年 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
├─────┼───────┴─────┴────────────────────┤
│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 │
├─────┼──────────────────────────────────┤
│执行根据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
│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入卷法院

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2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罪犯 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

┌─────┬──┬───┬───┬────┬───────┬────┬─────┐
│姓 名 │ │ 性别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民族 │ │
├─────┼──┴───┴───┴────┴───────┴────┴─────┤
│家庭住址 │ │
├─────┼─────────────┬─────┬──────────────┤
│罪 名 │ │ 主 刑 │ │
├─────┼─────────────┴─────┴──────────────┤
│起刑日期 │ 年 月 日 │
├─────┼───────┬─────┬────────────────────┤
│羁押抵刑 │ 年 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
├─────┼───────┴─────┴────────────────────┤
│附加刑 │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年 │
├─────┼──────────────────────────────────┤
│执行根据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
│ │ 人民法院( ) 刑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 │
├─────┼──────────────────────────────────┤
│备 考 │ │
├─────┴──────────────────────────────────┤
│ 签发人: 经办人: │
│ │
│ │
│ (院印) │
│ 年 月 日 │
└────────────────────────────────────────┘

此联送交执行单位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3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
( ) 刑 字第 号
人民法院:
你院 年 月 日( ) 刑 字第 号执行通知书已收到。
罪犯 已于 年 月 日送往执行。
(公章)
年 月 日
此联由羁押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入卷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41-4
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 ) 刑 字第 号
罪犯 :
你犯 罪,经依法判处 。现交付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刑起算日期: 年 月 日。
羁押抵刑: 年 个月 日。
刑满日期: 年 月 日。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院印)
年 月 日
此联发给罪犯本人收执

样式141的说明
一、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通知罪犯羁押单位交付监狱或者公安机关执行和通知罪犯本人时使用。
二、本样式的抬头和“执行根据”栏的填写,参阅无期徒刑案件用的执行通知书的说明第二条和第三条。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本或者自诉状复印件、结案登记表等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四、没有内容可填的空栏,应当画上一道斜线“/”。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