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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著作权法重点法条解析:适用范围
2014-3-4 10: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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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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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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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著作权法作为历年司法考试的必考考点,在2010年司法考试中必将更得到出题人的青睐。
本文中,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解析,供广大司法考试考生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第八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解析】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为自动保护,无须履行审查、登记手续。著作权自创完成时获得,而不是自发表之日起。作品有初稿、定稿的,应以定稿为准。外国人作品不适用此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其前提是出版。
国家鼓励软件登记,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者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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