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0:37: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9-6-16 0:0  
发文单位:环境保护部
文 号:环函〔2009〕142号
发布日期:2009-6-16
执行日期:2009-6-16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环境保护部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