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14:40: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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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变更死刑案件批准办法的联合命令
1951-04-06   
发文单位: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发布日期:1951-04-06
执行日期:1951-04-06
沈阳、旅大市人民政府并人院: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1950年11月16日公文第29号通令第二项之规定,你市之死刑案件,系由市长批准后法院宣判执行。兹为慎重起见,特予变更,今后你市之死刑案件,应依据该通令第四项所规定之鞍山、抚顺、本溪等市之审核批准办法,以市长名义并由法院院长副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院长批准后执行。希即遵照为要。
东北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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