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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14:40: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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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问题的批复
1956-01-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01-26
执行日期:1956-01-26
湖南省高级人院:
1955年11月18日法办字第346号关于怀孕女犯保外如何计算刑期的请示已收悉。按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是指怀孕女犯不许收押,此时刑罚尚未开始执行,不发生刑期计算问题,来文所说女犯刘金秀被判处徒刑一年,扣押后发现怀孕,如果此时判决尚未发生效力,应该延期执行;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执行,参照劳改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收押怀孕女犯的精神,可以比照同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经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取保监外执行,并通知犯人所在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犯人在监外期间,算入刑期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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