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2014-2-21 14:39:51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42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1993-06-1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执行日期:1993-06-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中级人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
1993-06-1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1993]100号
发布日期:1993-06-10
执行日期:1993-06-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市中级人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加强档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关于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案件的执行移交行政审判庭负责》的通知规定,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的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及案号问题通知如下:
1、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查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挂“×政执”字案号(例“朝政执”、“宣政执”等)。
2、立案挂号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掌握。
3、人民法院审理结案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仍使用原审案号,不另挂新案号。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