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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39: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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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补充规定[失效]
1981-02-28   
发文单位:国家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1-02-28
执行日期:1981-02-28
失效日期:19930709
*注:本篇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自一九七九年实施以来,对动员工交战线广大职工开展质量竞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起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这一条例,进一步改进优质产品的评选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特作下列补充规定。
一、获奖条件
(一)申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除应全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规定的四项获奖条件外,必须具备以下各点:
1.已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命名的优质产品。
2.该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具备保证生产优质产品的必要条件。
3.该企业已制定并执行优于现行技术标准的内部控制的标准或规范;习惯上使用商标的产品,要有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注册的商标;有最近两年产品质量检验记录;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 市、 自治区经委(或标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和结论证明;有主要用户的评价;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质量对比资料。
(二)在全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规定的四项获奖条件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
1.对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2.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物美价廉的产品。
3.在国际市场上声誉好,竞争能力强,出口换汇高的产品。
4.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的产品。
(三)下列产品不评国家质量奖:
1.农、副产品。
2.没有进行加工性生产的工业品 (如:原煤、矿石、原油、天然气、原木等)和电力。
3.拟淘汰的工业产品。
4.由国外、港澳供应零、部件进行装配的产品。
二、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国家质量奖采取分期分批进行评审的办法,即每年评一部分产品,每类产品原则上隔三至五年评审一次。
(二)产品归口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参加国家质量奖的分期分批评选计划,通知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
(三)生产企业根据获奖条件和上述评选计划,按规定的表式,申请国家质量奖。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直接报主管部门;地方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产品归口渠道于六月二十五日前报归口部门。
(四)国务院产品归口部门对省、市、自治区或直属企业申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进行严格审查,科学评定,于七月十五日前提出国家质量奖预评名单,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各主管部门汇总研究后,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核报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在“质量月”期间授予金质奖章或银质奖章。
(五)已荣获国家质量奖的产品,在该产品进行下一届评选时,需重新参加评比,可连选连奖。
(六)对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在评比周期内,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复查。各部门直属企业和中央、地方双重领导企业的产品,由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地方企业的产品,由省、市、自治区经委会同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专业厅(局)组织复查。复查结果,报送各主管部和标准总局。发现产品质量下降者,要限期改进,或报请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撤销其国家优质产品称号。
(七)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科学的抽查、检测,并提供数据。产品送检企业,要按规定付给其一定的检测费用。
三、产品归口评选的原则规定
(一)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品和军民通用以民用为主的产品,按民用品归口渠道进行评选。
(二)民用企业生产的军用产品,按军工产品归口渠道进行评选。其中,为军工产品配套的原材料、配套设备,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评选。
(三)军用产品统一由国务院归口部门组织评选,省、市、自治区不再评选或命名地区性的军工优质品。
(四)几个部门都生产的产品,由产品归口部统一评选;或由各有关部商定归口部,或组织联合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产品归口部组织产品评比时 , 应注意邀请其他部门所属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参加评比。
(五)省、市、自治区以下的地、市、县和省、市、自治区各专业厅(局),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组织产品质量的评比,但不要命名优质产品。
国家经济委员会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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