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法律法规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安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2-27 09:32:29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04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安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9-25 0:0
发文单位:安徽
文 号:皖政[1987]70号
发布日期:1987-9-25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级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
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淮北、芜湖、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黄山市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矿产开发区。
6,000
5,000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所列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安徽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安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9-25 0:0
发文单位:安徽
文 号:皖政[1987]70号
发布日期:1987-9-25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按《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附后)执行。
二、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报国务院批准的用地,由省财政厅负责征收。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占用耕地,由土地所在乡财政所在用地计划指标落实到户时征收。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纳税人办理好纳税或免税手续后,再正式下达批准用地文件,划拨用地。
三、国务院规定,耕地占用税收入,50%上缴中央财政,50%留地方财政建立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留地方50%耕地占用税收入的分配办法,按税额表所列地区划分:属于一类地区的县(市)留60%,上缴省财政4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30%)。属于二、三、四类地区的县(市)留80%,上缴省财政20%(其中经地、市征收的,地、市留10%,上缴省财政10%)。
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计划和减免控制指标,由省财政厅下达。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快在现有编制中配备耕地占用税征收人员,搞好业务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对不按期纳税者,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可通知银行从纳税义务人的存款中扣缴。各级土地管理、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六、从耕地占用税开征之日起,土地垦复费一律停止征收。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暂行税额表
合肥、蚌埠、淮南、铜陵、马鞍山、淮北、芜湖、安庆市的市区和郊区;黄山市的市区和郊区、风景旅游区、汤口镇;矿产开发区。
6,000
5,000
(1)二、三、四类地区范围内的矿产开发区,均按一类地区标准征收。
(2)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3)人均耕地面积以县(市)为单位,按上年度统计年报所列年末实有耕地面积和总人口计算。
安徽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解读释义
地方规定
法学理论
法律时评
地方司法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