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7 09:2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失效]
1989-02-18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02-18
执行日期:1989-02-18
失效日期:1900-01-01
刘春辉同志:
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系指车辆在没有领取正式牌证以前需要试车时,必须领取试车号牌。已有正式牌证的车辆保养后在指定的试车路线上试车,不必再领取试车号牌。但各省制定的《实施办法》或其他另有规定的,应按当地特定办法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生效后,各地原制定的《交通规则实施细则》即自行失效。
此复
1989年2月18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