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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1992-02-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2-12 执行日期:1992-02-12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1990〕沪高经上字第3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水路货物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则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 二、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一经认定,赔偿数额应包括货损货差本额及其利息。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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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1992-02-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2]16号
发布日期:1992-02-12
执行日期:1992-02-12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1990〕沪高经上字第38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水路货物中,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发生货损货差而消灭。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可通过索赔解决,若擅自拒付运费则应按规定支付滞纳金。
二、托运人主张的货损货差赔偿一经认定,赔偿数额应包括货损货差本额及其利息。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