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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1995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
2014-2-27 09:05:04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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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高检会〔1995〕11号
发布日期:
1995-04-20
实施日期:
1995-04-20
法规效力:
失效
废替修文件:
http://www.llgarden.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80989
失效日期:
20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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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
冒用他人信用卡 (4/4)
】
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
【相关专题:
恶意透支数额认定 (7/8)
】
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
伪造骗领冒用作废信用卡数额认定 (3/3)
】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卡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之数额认定
,
信用卡诈骗罪从宽情节
,
信用卡诈骗罪之冒用他人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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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 高检会〔1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检察院、军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解释如下:
[sign_13529]一、对以伪造、冒用身份证和营业执照等手段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信用卡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sign_13529]
[sign_13527]二、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逃避追查,或者经银行进行还款催告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金额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计算。[/sign_13527]
[sign_13528]三、行为人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案发后至人民检察院起诉前已归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sign_13528]
四、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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