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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9:04: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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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地下热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5-07-24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局
文 号:国法函60号
发布日期:1995-07-24
执行日期:1995-07-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1995年1月16日《关于明确地热和地下水属性的请示》(津政法制〔1995〕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鉴于地下热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的关系较为密切,在城市规划区内又涉及城市建设管理,在依法办理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国务院法制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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