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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52: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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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7-02-13   
发文单位:邮电部
发布日期:1997-02-13
执行日期:1997-02-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内容解释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是指依法履行邮政通信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和地区邮电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
二、“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涉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列举行为的现行有效或者为了完善规范重新制定、修改有效的法律、行政、部委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
三、“予以处罚”是指依据上述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等进行处罚。
总之,邮电管理局作为地区的通信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通信行政管理职能,正确、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做好通信行业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邮电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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