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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问题的批复 1998-11-4 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一[1998]494 号 发布日期:1998-11-4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事项的请示函》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变更“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内容。经研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中的“中国专利局”字样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字样。自1999年月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专利证书。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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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花税代扣专用章问题的批复
1998-11-4 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一[1998]494 号
发布日期:1998-11-4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代扣印花税事项的请示函》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由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现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变更“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内容。经研究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中的“中国专利局”字样变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字样。自1999年月1月1日起,一律使用套印新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专利证书。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四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