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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30: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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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修改[失效]
1999-04-3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
发布日期:1999-04-30
执行日期:1999-04-30
失效日期:2004-06-30
根据1995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现予公布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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