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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7 08:29: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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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
1999-7-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61号
发布日期:1999-7-1
执行日期:1999-7-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整顿工作,并作为今年农业和农村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以农业部门为主,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要加强督查,决不能走过场。
二、在清理债务时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限,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将乡镇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加重农民负担。
三、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哪个地方的问题由哪个地方处理好。明确清查和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责任,不得将矛盾上交。对乡镇一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良债务的清查,由农业部门负责。机构编制、金融、税务、纠风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密切配合。
四、县级审计部门要对乡镇财政进行审计,严格执行乡镇政府负责人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农村审计管理部门要做好对乡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专项审计,以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任期、离任审计。
各地清查处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情况,要按农业部的表格要求,由市统一汇总上报,具体时间以表格下发的通知为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将清查处理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农办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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