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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1999-7-2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69号 发布日期:1999-7-28 执行日期:1999-7-2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几年来,为保护资源和环境,优化建材工业结构,国家和省陆续下发有关规定,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实施整顿,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进行清理整顿,该关闭、淘汰的,坚决实施关闭、淘汰。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我省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70万重量箱,今年底前全部完成;压缩技术落后的小水泥生产能力,在已完成淘汰300万吨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各淘汰350万吨。 二、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省建委牵头协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省建委负责提出我省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省计划、经委、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向省建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省建委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和提出建议措施。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把清理整顿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国办发〔1999〕49号通知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并将关闭企业和淘汰工艺名单予以公布,提高全社会对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认识,加强行政、舆论双重监督,确保我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建材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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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1999-7-28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69号
发布日期:1999-7-28
执行日期:1999-7-28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近几年来,为保护资源和环境,优化建材工业结构,国家和省陆续下发有关规定,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实施整顿,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坚决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时限,对小玻璃厂、小水泥厂进行清理整顿,该关闭、淘汰的,坚决实施关闭、淘汰。通过这次清理整顿,我省压缩技术落后的玻璃生产能力70万重量箱,今年底前全部完成;压缩技术落后的小水泥生产能力,在已完成淘汰300万吨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各淘汰350万吨。
二、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由省建委牵头协调,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把关。省建委负责提出我省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省计划、经委、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地要及时向省建委报告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度,省建委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情况和提出建议措施。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把清理整顿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结合起来。
三、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引导。 要通过多种形式, 大力宣传国办发〔1999〕49号通知精神和我省有关规定,并将关闭企业和淘汰工艺名单予以公布,提高全社会对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认识,加强行政、舆论双重监督,确保我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建材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