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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8-17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8-17 执行日期:1999-8-1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禁止乱收费。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农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出台的各种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已宣布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收,不得变换名称继续收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仍出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省民政厅、教育厅、建委、国土厅、计生委、供电局、贸易委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达标活动,并将清理结果、保留收费项目及文件依据于8月25日前报省农办。 二、认真清查加重农民负担的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农民负担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提留统筹、摊派集资、达标活动以及结婚登记、中小学生上学、农民建房、外出务工、计划生育环节的乱收费问题。检查要到村到户,不得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减轻农民负担,当前应将降低农村电价、规范收取生猪屠宰税费、按税收规定征收农业税为重点。各地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降到一元以下;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文件规定,对生猪产销各环节的税费征收要严格管理,不准超出规定收取其他税费,搭车收费;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征管规定,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不得将农业特产税分摊收取,不得在税定之外提高农业特产税征收税率和扩大征收范围。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农村基层,并将贯彻和清理情况在8月25日前报省农办,由省农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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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9-8-17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74号
发布日期:1999-8-17
执行日期:1999-8-17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禁止乱收费。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农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对本地区出台的各种涉农收费项目和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中央和省已宣布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收,不得变换名称继续收费;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下发后,仍出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必须全部取消。省民政厅、教育厅、建委、国土厅、计生委、供电局、贸易委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清理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和达标活动,并将清理结果、保留收费项目及文件依据于8月25日前报省农办。
二、认真清查加重农民负担的乱集资、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农民负担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提留统筹、摊派集资、达标活动以及结婚登记、中小学生上学、农民建房、外出务工、计划生育环节的乱收费问题。检查要到村到户,不得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减轻农民负担,当前应将降低农村电价、规范收取生猪屠宰税费、按税收规定征收农业税为重点。各地必须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在今年内将农村到户电价降到一元以下;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文件规定,对生猪产销各环节的税费征收要严格管理,不准超出规定收取其他税费,搭车收费;要严格执行农业税征管规定,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折征代金;不得将农业特产税分摊收取,不得在税定之外提高农业特产税征收税率和扩大征收范围。
四、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按照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减轻农民负担的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将《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农村基层,并将贯彻和清理情况在8月25日前报省农办,由省农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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