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6 17:57: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1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开立B股帐户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1-2-25 0:0  
发文单位: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发布日期:2001-2-25
执行日期:2001-2-25
各结算会员:
根据国家B股投资的有关规定,现就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者如何开立B股帐户事宜通知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并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在境内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
2.上述投资人开立非居民B股帐户时,应提供以下证件:
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及其复印件;
外国政府签发的永久居住证明;
银行出具的现汇收款凭证。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但未取得境外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公民,可持居民身份证或中国因私护照开立境内居民个人B股帐户。
上述投资人开立B股帐户按要求填写《上海B股境内居民个人开户登记申请表》时,在“身份证件号码”一栏中只填写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001年2月25日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