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2001-10-26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2001]162号 发布日期:2001-10-26 执行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4033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2001-10-26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质检量[2001]162号
发布日期:2001-10-26
执行日期:2001-10-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两项两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