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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2002-07-19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2-07-19 执行日期:2002-07-20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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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2002-07-19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2-07-19
执行日期:2002-07-20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3国进口的钢铁产品实施国别限量管理,超出限量部分暂不予进口。根据海关统计,截止7月18日,原产于乌克兰的普通中厚板(商品编码72083700、72085200)实际进口数量已达到国别进口限定总量。现决定自2002年7月20日零时起,各海关暂停接受上述商品的进口申报。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