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4-06-25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6-25 执行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24033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2004-06-25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6-25
执行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新闻纸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2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到期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6月30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加拿大、美国、韩国的进口新闻纸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商务部应使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裁定”这一准确用语对外公告。
三、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