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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29: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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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有无选举权利问题的复函
1963-06-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06-10
执行日期:1963-06-10
河北省高级人院:
你院4月20日法研字第8号函已收阅。我院1959年9月19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的通知,对特赦的罪犯的政治权利问题曾规定:“在特赦的罪犯中,凡原判决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应在特赦以后,照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始执行,并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如有个别经党委批准恢复政治权利的,也应在特赦通知书上注明。”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如特赦通知书注明恢复政治权利的,应有选举权利;如特赦通知书注明照原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开始执行,而到现在尚未执行期满的,应无选举权利。此复。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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