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54: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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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问题的复函
1956-03-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2655号
发布日期:1956-03-30
执行日期:1956-03-30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省高级人院:
1956年1月21日(56)法秘字第20号函悉。关于解除养父子关系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惟在处理方法上,如胡永与其养父能协商解决,达成解除养父子关系的协议,只要订一书面证件,经过公证就可以了;如协商不成,由该管辖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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