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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1998-08-11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8]117号 发布日期:1998-08-11 执行日期:1998-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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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1998-08-11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8]117号
发布日期:1998-08-11
执行日期:1998-0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