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1 09:54: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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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异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
1962-07-2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40号
发布日期:1962-07-26
执行日期:1962-07-26
失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人事处:
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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