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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4-2-24 00: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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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9-05-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5-12
执行日期:1999-05-12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审判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单位的领导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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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9-05-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9]14号
发布日期:1999-05-12
执行日期:1999-05-12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审判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工委和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单位的领导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党纪处分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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