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法律法规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2014-2-21 09:53:36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39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4-08-03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84]63号
发布日期:1984-08-03
执行日期:1984-08-0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务院:自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后,各方面反映是好的,办事效率也有所提高。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提高对中外通婚的认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要“放宽、快办”的指示理解不深,“左”的思想影响仍存在。有的把中国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视为受资本主义的影响,视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加以阻挠。应该看到,中外通婚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不同国籍的人互相通婚,在近代更是通常的事情。我国已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写入,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关于中外通婚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要在干部中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指示的理解,排除“左”的思想干扰,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的规定办事,以保证中外通婚的正常进行。
二、清理过去关于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颁发后,有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过去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没有进行相应的清理,一些老的规定没有废除,影响着新《规定》的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应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依据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此相违背的规定,一律撤销。关于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学徒或见习期间不准结婚的规定,也适用于涉外通婚问题;涉外工作单位可以作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外国人谈恋爱,违反者可予以辞退的规定,对违反本单位规定者应按本单位规定处理。但对他们的结婚问题,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要求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其所在单位(包括退学或辞退后的原所在单位)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由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是否准予登记结婚。单位对当事人同外国人结婚有异议的,可同时将意见通知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供其审查时参考。对拒不出具证明的单位,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代表政府进行督促。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精神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关于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目前在掌握上有偏严的现象。我们认为:所谓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主要是指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他们所知机密泄露后,对国家安全不利或将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单位的人员,及其他单位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都应事先进行教育,宣布不准和外国人谈恋爱,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如果本人不听从教育、不服从规定,由本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属于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应予调离或解雇,并在其所掌握机密失效后,方准许与外国人结婚。对国家机关、科研、企事业单位掌握一般对外保密事项,一旦泄露,在一定时期内会使我们在政治上或经济上遭受一定损失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外国人谈恋爱,应要求他们必须事先向组织报告,对要求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应先调离工作岗位,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准许与外国人结婚。间隔时间的长短,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所知保密事项的失效时间,实事求是地确定。间隔时间确定后应正式通知当事人,教育他们在此期间内不得向外国人泄露所知保密事项。对国家机关、科研、企事业单位不掌握对外保密事项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视为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他们和外国人通婚的问题,按一般公民对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1984-08-03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84]63号
发布日期:1984-08-03
执行日期:1984-08-0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涉外婚姻几个问题的请示国务院:自颁布《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后,各方面反映是好的,办事效率也有所提高。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提高对中外通婚的认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要“放宽、快办”的指示理解不深,“左”的思想影响仍存在。有的把中国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视为受资本主义的影响,视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加以阻挠。应该看到,中外通婚在我国历史上早已存在,不同国籍的人互相通婚,在近代更是通常的事情。我国已把“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写入,只要男女双方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关于中外通婚规定的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各部门要在干部中进行宣传教育,加深对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中外通婚指示的理解,排除“左”的思想干扰,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的规定办事,以保证中外通婚的正常进行。
二、清理过去关于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颁发后,有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过去限制中外通婚的规定没有进行相应的清理,一些老的规定没有废除,影响着新《规定》的贯彻执行。因此,我们建议,一切国家机关,应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为依据进行一次清理,凡与此相违背的规定,一律撤销。关于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学徒或见习期间不准结婚的规定,也适用于涉外通婚问题;涉外工作单位可以作出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与外国人谈恋爱,违反者可予以辞退的规定,对违反本单位规定者应按本单位规定处理。但对他们的结婚问题,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对要求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当事人,其所在单位(包括退学或辞退后的原所在单位)应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由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审查是否准予登记结婚。单位对当事人同外国人结婚有异议的,可同时将意见通知涉外婚姻登记机关,供其审查时参考。对拒不出具证明的单位,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代表政府进行督促。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通知(国发[1983]128号文件)精神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会同外事、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关于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目前在掌握上有偏严的现象。我们认为:所谓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主要是指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尖端机密的人员。他们所知机密泄露后,对国家安全不利或将损害国家的重大利益。对于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单位的人员,及其他单位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都应事先进行教育,宣布不准和外国人谈恋爱,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规定。如果本人不听从教育、不服从规定,由本单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属于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应予调离或解雇,并在其所掌握机密失效后,方准许与外国人结婚。对国家机关、科研、企事业单位掌握一般对外保密事项,一旦泄露,在一定时期内会使我们在政治上或经济上遭受一定损失的工作人员,如果与外国人谈恋爱,应要求他们必须事先向组织报告,对要求同外国人结婚的人,应先调离工作岗位,间隔一定时间后,方准许与外国人结婚。间隔时间的长短,应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所知保密事项的失效时间,实事求是地确定。间隔时间确定后应正式通知当事人,教育他们在此期间内不得向外国人泄露所知保密事项。对国家机关、科研、企事业单位不掌握对外保密事项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视为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他们和外国人通婚的问题,按一般公民对待。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