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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4-2-24 0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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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7-19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7-19
执行日期:2002-7-19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当前,全省法院正在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通过认真查找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严格制度,狠抓整改。为此,省法院特制定了《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本《若干意见》主要是针对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落实责任,以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将本《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针对前段时间少数法院发生审判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全省法院正在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剖析问题,吸取教训,狠抓整改。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严格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并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制度规定,堵塞漏洞,严格制度,强化监督,从根源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落实监督制约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法院都要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机制。法院干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凡与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直接相关的,都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真正落实"六公开",即立案公开;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公开;举证和质证公开;法院认证公开;适用、确定责任公开;依法说理公开。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裁判错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四、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工作中的监督制约责任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方面对审判人员投诉的,要做到有诉必理。庭长或副庭长要调卷审查,并对裁判进行审查。
要加强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发现其他成员在审理案件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促其纠正;有关人员拒绝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庭、院领导报告。
五、在深化独任庭、合议庭改革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对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审判长主办的案件,一律由副庭长、庭长担任审判长,裁判文书由副庭长、庭长签发。副庭长、庭长主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分别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发。
独任庭、合议庭所作的判决,要提前五日提交庭长或副庭长审查,庭长或副庭长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可以宣判。
庭长或副庭长不同意独任庭、合议庭意见的,可以要求独任庭、合议庭重新考虑处理意见。独任庭、合议庭仍坚持原意见的,庭长或副庭长可以提交审判长(员)会议讨论。审判长(员)会议意见分歧或独任庭、合议庭仍坚持原意见的,可以建议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六、合议庭集体舞弊或有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的,可以解散该合议庭,并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审判责任。
七、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意见或其他审判秘密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或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要求报销,或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享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优惠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私自引见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或提供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私人联系方式,干扰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自身的职务和地位,为、中介机构介绍案件或介绍与案件有关业务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要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制约责任制。全面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开行使制度。对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裁定执行中止、终结等事项,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裁决。
十二、要公开、透明地处理每一项委托评估、拍卖事务。取消领导审批、自行指定委托评估、拍卖制度,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律采用公开摇珠的形式确定具体的评估、拍卖事项。
十三、要规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全面落实申请执行人举证的同时,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而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要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
执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案件无法执行的,应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严格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制度。执行协调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和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造成案件延期的,应追究案件承办人的岗位责任,也可以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
十五、严格执行款的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自行保存执行款。当事人可以直接划转执行款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尽快在当事人之间直接划转。无法直接划转的,执行款应存入法院专用账户,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银行账号,经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由财务部门及时划转。
十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管,非财务部门不得设立账户管理钱物。
对违反规定报销个人票据、挪用、贪污公款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要严格执行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对违反规定录用、提拔干部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十八、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当事人和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
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案件复查工作。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十九、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检察机关开展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对于纪委、检察机关督办、转办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纪委、检察机关通报;需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
二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对于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7-19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2]20号
发布日期:2002-7-19
执行日期:2002-7-19
全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当前,全省法院正在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通过认真查找审判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原因,严格制度,狠抓整改。为此,省法院特制定了《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本《若干意见》主要是针对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环节,进一步明确纪律要求,落实责任,以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防止和减少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现将本《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七月十九日
广东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
针对前段时间少数法院发生审判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问题,全省法院正在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剖析问题,吸取教训,狠抓整改。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严格制度,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审判工作和队伍管理监督制约制度建设,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法院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并根据本院工作实际,及时研究制定新的制度规定,堵塞漏洞,严格制度,强化监督,从根源上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要进一步落实监督制约的领导责任制。各级法院都要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管理机制。法院干警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凡与管理不严、制度不落实直接相关的,都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在审判活动中真正落实"六公开",即立案公开;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公开;举证和质证公开;法院认证公开;适用、确定责任公开;依法说理公开。
违反上述规定,导致裁判错误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和违法审判责任。
四、要进一步落实审判工作中的监督制约责任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以及有关方面对审判人员投诉的,要做到有诉必理。庭长或副庭长要调卷审查,并对裁判进行审查。
要加强合议庭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发现其他成员在审理案件中有不正当行为,或裁判文书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促其纠正;有关人员拒绝纠正的,应当及时向庭、院领导报告。
五、在深化独任庭、合议庭改革的同时,要建立健全对独任庭、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审判长主办的案件,一律由副庭长、庭长担任审判长,裁判文书由副庭长、庭长签发。副庭长、庭长主办的案件,裁判文书分别由庭长、主管院长签发。
独任庭、合议庭所作的判决,要提前五日提交庭长或副庭长审查,庭长或副庭长逾期未提出审查意见的,可以宣判。
庭长或副庭长不同意独任庭、合议庭意见的,可以要求独任庭、合议庭重新考虑处理意见。独任庭、合议庭仍坚持原意见的,庭长或副庭长可以提交审判长(员)会议讨论。审判长(员)会议意见分歧或独任庭、合议庭仍坚持原意见的,可以建议主管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
六、合议庭集体舞弊或有重大过失,导致错误裁判的,可以解散该合议庭,并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违法审判责任。
七、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意见或其他审判秘密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吃请,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或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要求报销,或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享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优惠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私自引见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合议庭成员,或提供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的私人联系方式,干扰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应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地利用自身的职务和地位,为、中介机构介绍案件或介绍与案件有关业务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要进一步落实执行工作中的监督制约责任制。全面实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开行使制度。对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裁定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裁定执行中止、终结等事项,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裁决。
十二、要公开、透明地处理每一项委托评估、拍卖事务。取消领导审批、自行指定委托评估、拍卖制度,严格执行省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律采用公开摇珠的形式确定具体的评估、拍卖事项。
十三、要规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全面落实申请执行人举证的同时,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而只能提供财产线索的,执行人员要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取证。
执行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没有及时调查取证,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案件无法执行的,应参照适用《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四、严格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制度。执行协调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和执行异议审查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结的,应办理延期手续。无正当理由造成案件延期的,应追究案件承办人的岗位责任,也可以另行指定案件承办人。
十五、严格执行款的管理制度,严禁执行人员自行保存执行款。当事人可以直接划转执行款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尽快在当事人之间直接划转。无法直接划转的,执行款应存入法院专用账户,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交的银行账号,经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批,由财务部门及时划转。
十六、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统管,非财务部门不得设立账户管理钱物。
对违反规定报销个人票据、挪用、贪污公款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十七、要严格执行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对违反规定录用、提拔干部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十八、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于当事人和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结果。
对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参与案件复查工作。发现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
十九、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纪委、检察机关开展对审判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对于纪委、检察机关督办、转办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纪委、检察机关通报;需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的,要及时移送。
二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法院对于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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