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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2-24 0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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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3-24 0:0
发文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委办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3-24
执行日期:2003-3-24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高级人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做好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方针,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省现有各类调解组织近3万个,有调解人员29万余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坚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六)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八)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三、确定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一)全省建立起以乡镇、街道为中心,村、社区居民委为主体,村、居民小组(楼院)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为延伸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联合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纵横交错、覆盖全省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三年内全省一类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二类调解委员会控制在20%以内,消灭三类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在2003年底以前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
(三)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顺利对接。
(五)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三年内人民调解争创“四无”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标准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委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0%、50%、70%。
四、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是:
(一)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年,省、市、县(市)区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院分管院长和司法厅(局)长担任。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三)实行全面整顿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在整顿中,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成员;逐步将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村、居民小组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2004年下半年将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落实”工作大检查,对“四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04年底结合整顿调整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标准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提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003年各地要推出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地方政府直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百个摊床以上的集贸市场、百户流动人口集聚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巩固和建立一批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2003年,省司法厅将举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师资培训班,培训重点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基本内容,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要求,提高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组织类似的培训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积极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调解人员等级制、首席调解员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面向基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确定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单位,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的研究,不断探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
(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开展年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表彰和争创“四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基层开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创“四无”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激励各地、各部门做好人民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在200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三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新的部署。
通过上述措施,三年内,使我省形成一个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程序规范、人员素质较高、预防调处纠纷能力较强,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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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3-3-24 0:0
发文单位: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委办发[2003]9号
发布日期:2003-3-24
执行日期:2003-3-24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辽宁省高级人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以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前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做好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全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和“以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方针,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我省的社会稳定,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等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多年来,我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我省现有各类调解组织近3万个,有调解人员29万余人。充分调动这支队伍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工作优势,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二、坚持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人民调解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基层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三)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准绳,公平公正地进行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国家法律、规的强制性规定。调解协议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六)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经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八)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漏当事人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三、确定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
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是:
(一)全省建立起以乡镇、街道为中心,村、社区居民委为主体,村、居民小组(楼院)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为延伸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并形成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横向联合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巩固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逐步形成纵横交错、覆盖全省的全方位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二)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创建规范化调解委员会。三年内全省一类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二类调解委员会控制在20%以内,消灭三类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要在2003年底以前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
(三)建设一支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四)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率,确保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程序顺利对接。
(五)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严防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三年内人民调解争创“四无”活动要取得明显成效。到2005年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标准的县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民委的比例要分别达到30%、50%、70%。
四、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
实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目标需采取的措施是:
(一)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规划落实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和总体规划,要根据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2003年,省、市、县(市)区要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政法工作的书记担任,副主任由法院分管院长和司法厅(局)长担任。综治办、公安、司法、民政、信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农业、计生、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
(三)实行全面整顿建设,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上半年,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整顿、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要认真抓好调解委员会“组织、制度、工作、报酬”四落实,积极开展创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活动。在整顿中,按照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调整充实调解委员会成员;逐步将原乡镇、街道司法调解中心规范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委,村、居民小组及十户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组织网络建设;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民间纠纷预防、排查、专项治理、社情报告、联防联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经费保障等工作机制。2004年下半年将组织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四落实”工作大检查,对“四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04年底结合整顿调整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标准化建设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提出的“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要巩固和完善组织,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自律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行政接边地区、集贸市场、流动人口集聚地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003年各地要推出一批试点单位。2004年,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地方政府直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百个摊床以上的集贸市场、百户流动人口集聚地要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巩固和建立一批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五)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要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2003年,省司法厅将举办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师资培训班,培训重点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基本内容,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深刻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明确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及要求,提高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也要组织类似的培训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以前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工作管理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普遍进行一次培训。要积极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调解人员等级制、首席调解员制等好的做法和经验,促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面向基层,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确定人民调解工作试点单位,总结试点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的全面发展。要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组织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的研究,不断探索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新路子。
(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开展年度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表彰和争创“四无”活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对基层开展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和创“四无”工作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适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激励各地、各部门做好人民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工作。在200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将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对三年来的人民调解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对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做出新的部署。
通过上述措施,三年内,使我省形成一个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网络健全、工作程序规范、人员素质较高、预防调处纠纷能力较强,维护社会稳定作用突出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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