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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一号)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2014-2-21 09:53:2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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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一号)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1986-02-05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1986-02-05
执行日期:1986-02-05
失效日期:2001-11-28
现将《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公布如下,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一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三十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三十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超过三十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三十页的,已缴纳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三百页的,从第三百0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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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一号)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失效]
1986-02-05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 号:专利局公告第11号
发布日期:1986-02-05
执行日期:1986-02-05
失效日期:2001-11-28
现将《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公布如下,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
一、权利要求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未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权利要求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而在专利局授予该专利申请专利权时,其权利要求数量不足十项的,已缴纳的权利要求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数量超过十项的,从第十一项权利要求起,每项权利要求增收附加费20元。
二、说明书附加费
1.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或者在提交专利申请一个月内,缴纳说明书附加费。
2.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未超过三十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超过三十页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期限内缴纳附加费。
3.在提交专利申请时,说明书页数超过三十页,而在专利局授予该申请专利权时,其说明书页数不足三十页的,已缴纳的附加费不予退还。
4.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页数(包括附图页数)超过三十页的,从第三十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15元。超过三百页的,从第三百0一页起,每页增收附加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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