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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0: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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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通知
2004-09-03   
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
文 号:国科发政字[2004]288号
发布日期:2004-09-03
执行日期:2004-09-03
失效日期:1900-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的规定,我部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专用章”。该章的使用范围是:
一、加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告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
二、其他需要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行政复议专用章的相关、文件。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九月三日
科学技术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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