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06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2-24 00:04:18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请选择
鞍山市
本溪市
朝阳市
大连市
丹东市
抚顺市
阜新市
葫芦岛市
锦州市
辽阳市
盘锦市
沈阳市
铁岭市
营口市
请选择
大东区
法库县
和平区
皇姑区
浑南区
康平县
辽中县
沈北新区
沈河区
苏家屯区
铁西区
新民市
于洪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81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06-05-11
实施日期:
2006-05-1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实施悬赏执行。
(一)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
(三)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人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本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 悬赏公告中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债务标的余额等基本情况,并写明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六条 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执行的奖金数额及比例,由举报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奖励的资金在执行款、物到位后,由专人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市法院设专人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和知情人的举报,对举报人和所举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5月1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悬赏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借用社会力量,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使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社会发布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实施悬赏执行。
(一)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可能的;
(三)被执行人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人院依职权又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他需要实施悬赏执行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悬赏执行条件的,发布悬赏公告。
第四条 悬赏执行公告由本院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第五条 悬赏公告中写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债务标的余额等基本情况,并写明举报事项、奖励金额或比例。
第六条 知情人举报并申请奖励的,本院在事前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给予举报奖励及奖励数额的,应预交奖励资金或从所执行的财产中优先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执行的奖金数额及比例,由举报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确定。奖励的资金在执行款、物到位后,由专人负责一次性支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 市法院设专人办理申请执行人的悬赏申请和知情人的举报,对举报人和所举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2006年5月11日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律要闻
司法解释
考试资料
法律时评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