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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
2014-2-23 22:54:12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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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1979-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79-03-24
执行日期:1979-03-2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科委、计委、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对需要安排的科技、外语人员,由所在管押单位主动与原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录用。对被重新录用人员,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准予增加编制名额,公安机关要准予落户。
对在押的劳改犯,从1979年4月起,恢复技术津贴制度。对相当于六级工和技术员的每月发给5元至10元;工程师、农技师、会计师、主治医生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
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目前,全国管押的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中,共有科技和专长外语人员×××××名。……他们中有的留学外国专长高能物理、电力工程和陶瓷工程学;有的专长农业土壤、畜牧、寄生虫学;有的专长医学解剖和病理学;还有专长英、法、日、德等外语的人才。
为了充分调动这批技术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发挥所长,经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商后,一致同意对三类人员中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拟按下列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已经解除劳教或已刑满,确有专长并能坚持工作的科技、外语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重新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安排不了的,由有关专业对口单位经过考核,量才录用。他们的工资级别,可参照同类人员的待遇评定。
二、个别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如改造表现好,罪行不十分严重,国家又需要,可以采取提前解教或提前释放的办法,安排工作,用其专长。
三、解教、刑满的科技人员中,由于劳改生产需要,经本人自愿,可以由劳改单位量才使用。并按同类国营企业或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级别。
四、公安部成立翻译公司,组织正在劳教和服刑的外语人员,采取分区定点的办法,承担外文资料的翻译。按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科技人员,在加强改造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创造发明,将功赎罪。根据改造表现,予以提前解教或减刑、提前释放,量才录用。并恢复犯人技术津贴制度。
六、建议请民政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三类人员中需由各部门安排录用的科技、外语人员的问题。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示。
197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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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公安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联合通知
1979-03-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79-03-24
执行日期:1979-03-24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院、科委、计委、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对需要安排的科技、外语人员,由所在管押单位主动与原单位或有关部门联系录用。对被重新录用人员,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准予增加编制名额,公安机关要准予落户。
对在押的劳改犯,从1979年4月起,恢复技术津贴制度。对相当于六级工和技术员的每月发给5元至10元;工程师、农技师、会计师、主治医生每月发给10元至20元。
附:公安部关于劳改犯、劳教分子、留场就业人员中科技、外语人员处理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目前,全国管押的劳改犯、劳教分子和留场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中,共有科技和专长外语人员×××××名。……他们中有的留学外国专长高能物理、电力工程和陶瓷工程学;有的专长农业土壤、畜牧、寄生虫学;有的专长医学解剖和病理学;还有专长英、法、日、德等外语的人才。
为了充分调动这批技术力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他们发挥所长,经与国家科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卫生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协商后,一致同意对三类人员中有技术专长的人员,拟按下列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适当处理:
一、已经解除劳教或已刑满,确有专长并能坚持工作的科技、外语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重新录用,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安排不了的,由有关专业对口单位经过考核,量才录用。他们的工资级别,可参照同类人员的待遇评定。
二、个别正在劳动教养和服刑的高级科技、外语人员,如改造表现好,罪行不十分严重,国家又需要,可以采取提前解教或提前释放的办法,安排工作,用其专长。
三、解教、刑满的科技人员中,由于劳改生产需要,经本人自愿,可以由劳改单位量才使用。并按同类国营企业或科技部门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级别。
四、公安部成立翻译公司,组织正在劳教和服刑的外语人员,采取分区定点的办法,承担外文资料的翻译。按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
五、正在劳教和服刑的科技人员,在加强改造的基础上,鼓励他们努力从事创造发明,将功赎罪。根据改造表现,予以提前解教或减刑、提前释放,量才录用。并恢复犯人技术津贴制度。
六、建议请民政部牵头,由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处理三类人员中需由各部门安排录用的科技、外语人员的问题。
以上报告当否,请审示。
1978年11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科委、 国家计委、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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