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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2014-2-23 2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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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1980-05-06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0]司公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80-05-06
执行日期:1980-05-06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最高人院司法行政厅曾于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四日(73)法司字第106号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对此材料作了修改补充,这份业务介绍对我们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了解掌握国外一些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遗产继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好的参考材料。今将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重新修改补充的《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转发你们,供各地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工作参考。
附件:
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 一九八~年四月修改)
一、遗产托收
华侨死后在国外遗下的财产,是华侨生前在国外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是华侨的合法收入,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我们做好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务、侨汇政策,具体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加速实现四化,都有一定的意义。
由于华侨的遗产在国外,要通过一定的手续,办理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向遗产所在地的有关当局,进行一系列的甚至诉讼的手续,才能取得遗产,所以这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发生涉外事故,就会影响国家声誉,使国家造成政治损失,因此,办理托收国外遗产业务,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处理,决不可马虎随便从事。
(一)国外继承遗产的有关规定和一般手续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都有“遗产法”,继承遗产均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遗产法”办理。外国遗产条例繁多,甚为复杂,且不时有改变,故只能将一些比较基本的规定介绍一下。
在国外,人死后遗下的财产,根据“遗产法”规定,一律由法院冻结,在未办妥继承手续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遗产的继承处理,大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遗产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某人继承,被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依循法律手续向法院申请,便可得到遗产(这里说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在楼立具并经法院备案的遗嘱,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写的遗书)。另一种是没有遗嘱的,则由死者的血缘亲属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后,才能得到遗产。外国“遗产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大概分如下五级:(1)配偶;(2)儿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孙;(5)其他半血缘亲属,如叔(伯)姑侄等。申请继承遗产,必须按上列等级顺序递次进行,不能越级。即夫死妻继承,妻死夫继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或已死亡,则由其父母继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凡有继承权者已去世,均须办理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须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香港法律规定,死者无子女,配偶可在遗产中先取十万元,余下的再与其他继承人(如死者的父母)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十万元者,则全部归配偶继承);如死者有子女,则配偶先取二万五千元,余下的再占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才由子女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二万五千元,则全部归配偶继承)。
港英法律还规定,如死者系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去世,继承遗产仍按照所谓“大清法例”规定处理,该“法例”规定,死者的女儿及死者的兄弟姊妹均无继承权,如死者没有配偶、儿子及父母,其遗产则由侄儿继承。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后去世者,则不按此“法例”的规定办理。
此外,根据香港法律习惯,委托书的委托人,最多不能超过四人,如果委托书的委托人超过四人以上,该委托书往往不被承认有效。
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其程序大体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聘请律师,向遗产税署申报(目前香港遗产税由四十万元起征,不足四十万元免税,但亦须申报),取得该署发给的免税证或缴税通知,完税后,连同死亡证明书、遗嘱、遗产凭证、申请人的合法证件(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向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继承,经法院审查,如符合要求,便发给“遗产管理证明书”(或称遗产执管证,一般通称承办纸),即可处理遗产。律师领到遗产后,首先要登报公告债权人,由登报日起一个月内向承办律师楼提出索偿,以便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逾期则作放弃债权论,以后不得追究。其次是支付各项费用,所余的财产才归继承人受益。
按照规定,遗产税须在死者死后一年内填报,逾期不报要罚税一倍,并加利息。申请人如能提出被认可的理由,或可不被罚加倍缴税,但利息仍照计收。
港英法院规定,凡申领无遗嘱的遗产,申领人须觅具双倍于遗产数额的财产保证,才能申领遗产。国内委办无遗嘱的香港遗产继承案,都由我驻港保险公司担保。
(二)国内承办代收遗产的手续
下面介绍国内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家属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的手续:
委托人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首先填具托收遗产申请书并必须提供遗产人的死亡证(在国外死亡均有死亡证;在国内死亡的,可由人民法院或公证处核发),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如果遗产系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信件亦可视同遗产凭证)。经审查可以受理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各项必要的证件。
(1)继承权证明书。这是法院根据法律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的重要证件,申请人必须领到这个证件,才有权申领遗产。这项证件的内容:1.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2.被继承人姓名(如有别名应同时填列)、性别、籍贯、职业、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点、终年岁数;3.证明内容: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遗产(无须详列遗产情况及数目),生前有无遗嘱,根据,确认应由某人继承等。
(2)委托书。这是以继承人名义授权我指定单位或个人代办申领遗产的必要证件,银行必须取得此项证件,才有权代领遗产。委托书的内容: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3.委托内容:授权某人全权代表申领遗产等,并必须写明受委托人有转委权。港英法律规定,年满二十一岁才算成年,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继承人代表授权,但受委托人必须两人担任。其中一人属于监护人地位,有监督另一受委托人和保证未成年的继承人在成年后能够取得其应得遗产的责任。目前国内委托代收国外遗产,均以我信托公司为受委托人,故一般不需以个人作受委托人办证。
(3)其他有关证件。如其他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
上述证件,第(1)、(2)两项是必要的,第(3)项则视案情需要才决定是否办理。但在办理托收加拿大遗产时,继承人如系死者的配偶,则需办结婚证明书;继承人如系死者的儿女,则需办出生证明书。各项证件的内容及文字结构,要求简练、准确,因为这些文件寄到国外申办时,尚须翻译成当地文本,翻译费是根据字数计算的。这些证件办妥后,尚须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经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签证,才能生效。
上述各项证件是对外的正式的法律证明文件,除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涂改以外,还应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较好的白纸(如道林纸)印刷,……以示严肃。
除办理上述证件外,为使在国外申领遗产工作顺利进行,还须商请法院或公证处协助写一式两份“案情介绍”,连同证件及遗产凭证一并交由银行寄出,供受委托人参阅。“案情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整个案情简介和在各项证件中没有述及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处理的意见等。
关于继承权的确定问题,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遗产法律,只有婚姻法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亲属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还是可以按由亲及疏的原则来确定继承权的。因此遗产系在国外,如果我们不给死者的亲属确定继承权,则遗产就收不回来,对国家、个人都是没有好处。
另外,关于妾的继承权问题,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旧中国遗留下来仍有妾的情况存在,所以,在确定继承权问题时,一方面在技术上应尽量设法避开妾的关系(如妻、妾均存在,只确认妻的继承权,待遗产调回后,再进行适当分配)。用“后妻”或“继室”的关系来代替,另一方面,如明文无法回避妾这个关系时,则亦应确认妾的继承权,可加以说明,这是解放前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现在,故予以承认。
关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外有关遗产证件,如死亡证、遗产凭证等问题,原则上要提供原本证件,但考虑到这些证件多在国外,为免往返寄递,亦可提供影印的证件,供国内审核办案,但将来在国外申领遗产时,必须将原本证件交给我指定的受委托人,因为影印证件不能凭以申领遗产。
(三)托收遗存我香港各银行遗产的手续
托收的遗产,如仅系存于我香港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华银行、广东省银行、国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的存款,金额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的,可凭存款凭证、死亡证,向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不需经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寄由广州中国银行处理。如遗产兼有除上述我驻外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之存款,或保管箱、股票、不动产等或者虽仅系存于上述我驻外银行,但遗产凭证已由法院遗产管理处保管,则仍按前述(二)项手续办妥证件后,依循遗产所在地的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继承。
由于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复杂,上面介绍的,仅是一般办案的大体手续。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遗产案件,承办行最好将案情及有关证件,先报送广州中国银行研究后,始再办理。另外,代办继承遗产费时较长(因为主动权在遗产所在地法院)故应立专案处理,一案一专号,以免脱节,便于以后办案查考。
(四)目前银行代收遗产的地区范围
由于托收遗产均系委托我驻港澳银行及新加坡中国银行办理,另一方面亦由于各国的外汇管理各有不同,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行可以代收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
(五)国外及港澳的承办机构
1.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香港、加拿大、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托收业务。
2.澳门南通银行代办澳门的遗产托收业务。
3.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代办新加坡的遗产托收业务。
4.在日本的遗产委托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办理。
二、托收工伤死亡赔偿款项
工伤死亡赔偿(包括海事死亡赔偿)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广大工人劳动安全都无保障,工伤死亡情况屡有发生,工人因工死亡后,根据“劳工法”规定,死者家属得向资方索取赔款,以资抚恤。但资本主义社会,政府机构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其一切法令规定,并非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虽设有所谓“劳工处”的机构,其实质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故我们受理工伤死亡索赔案,是为维护我华侨、港澳工人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斗争,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政治斗争,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托收业务。
根据港英劳工法规定,工人因工死亡,由港英劳工处出面处理,登记备案后,即通知死者家属于二年内(由死亡之日算起)向港英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资方赔款数额(最高赔款额为死者生前三十六个月工资的总和),限期将款交到法院,由法院发给死者家属受领(此项赔款通常是由资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死者家属如过期不向港英法院申诉,即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资方亦因而拒赔。故死者的国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应即持该通知书(无须凭死亡证)向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内容,除证明其亲属关系外,尚须证明死者生前系担负该亲属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书内容与托收遗产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项改为代申请劳工死亡赔偿)。除了办理上述证件外,银行尚须查明死者生前两年汇款接济其家属的情况,出具汇款证明清单(逐笔填列汇款日期、汇出行名、汇款号码、收款人姓名、金额、汇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盖解付银行(县支行)业务公章。此清单连同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及“劳工处”通知书一并寄广州中国银行转受委托人办理。银行的汇款证明清单作用很大,它是港英法院判决赔款额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汇款证明,则由死者家属向公证处再办一份声明书,声明死者生前对其接济的程度,以供判决赔款额时考虑。
为使能力争得最高额赔偿,国内办理证件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死者之家属中,有成年儿女正处壮年,而“劳工处”通知书上又没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2.死者之家属中有未成年儿女,“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3.如死者系独生子,其家属中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养父养母或一向靠死者供养的鳏、寡、孤、独的亲属),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上述那样处理,主要是为了将来出庭申诉时,作为向资方索取最高额赔偿的充分根据。
此类劳工死亡索赔案,国内核发的有关证件,必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
现在香港的劳工赔偿案件,均通过我行委托下述工会办理:
(1)香港海员工会承办海员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2)香港港九树胶塑胶业总工会承办轻工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3)香港九搭棚同敬工会承办三行建筑(木匠、泥水、油漆、产漆油漆、打石、雕刻、喉业铁器、搭棚等)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4)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承办其他行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银行在受理劳工赔偿案件时,必须注意:
(1)审查劳工处的通知书上的有效期限。如即将过期,应速与公证处联系,优先予以办理证件,如果来不及寄北京认证,则先办一套证件及时寄省行转港,由受委托人先向法院申请,同时另办一套证件即寄北京认证后再补寄出去,以免过期而丧失索赔权利。
(2)审查死亡原因。如死者系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发病致死亡,而并非因工死亡,这种情况是无法获赔的,应向委托人说清楚最好不必办证,以免徒花费用。如委托人坚持要办,应向其声明,如不获赔偿,概由委托人负责,并应负担全部费用。
三、托收交通意外死亡索赔款项
交通意外死亡索赔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交通意外死亡案件常有发生。根据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于三年内(由死亡日起算)聘请律师,向肇事当地法院起诉肇祸者,向其索赔。此类案件即普通所谓“打官司”。根据港英法律规定,索赔港币五千元以上者属大钱债案,必须由律师再聘请大律师出庭。大律师费用甚巨,如获胜诉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费用可由其负担大部分;如败诉或被告人无能力付款,则原告人须负担全部费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将被告扣押,但每月仍须原告缴纳扣押犯的伙食费,扣押后,债务作为还清,不得再提出申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案情甚为复杂,且起诉费用甚巨,诉讼后果毫无把握,同时,起诉时必须有见证人出庭作证,故我们承办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轻易起诉,多由双方聘请律师协商,由肇事人赔偿一定数额款项了事。死者的国内家属委办此项案件时须先提供交通意外死亡的有关详情及证据,由承办行送报广州中国银行与受委托人联系研究,经确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国内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及委托书,因为此类诉讼案,原告人必须向肇事当地法院领到遗产执管证(即需首先取得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资格进行起诉。这些证件均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方能生效。
此类索赔案件,均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或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
四、收费标准
(一)中国银行现行收费标准
1.托收遗产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按金额收百分之二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五元;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按金额收百分之三手续费。
2.托收工伤死亡索赔款项,按金额收千分之五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二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3.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议。最低收人民币二十元,最高费率按托收金额收百分之五手续费。
(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1.托收遗产金额在港币三万元以下按金额收百分之二手续费;金额在港币三万元以上,按金额收百分之三手续费。
2.托收遗产金额在港币一万元以下,免办继承手续,由信托公司担保收款者,每笔最低收港币五百元,其他杂费开支等实报实销。
(三)港九工会联合会代办工伤死亡索赔案,不收手续费,但委托代办时,每一案须先付给交通费港币一百元。
(四)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香港律师公会规定,代办继承遗产额在港币八万元以下者,不规定起码收费额,将按律师所花的时间收费,最少收港币一千元;
遗产在港币八万至三十五万元以内者,第一个八万元收百分之二,其余收百分之一点五手续费;
遗产超过港币三十五万元者,第一个八万元收百分之二,接下去的二十五万元收百分之一点五,再以下的收百分之一手续费。
中国银行总行加注:各地中国银行均可接受办理上述各项托收业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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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1980-05-06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0]司公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80-05-06
执行日期:1980-05-06
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
最高人院司法行政厅曾于一九七三年八月十四日(73)法司字第106号转发中国银行广州分行《托收华侨国外遗产业务介绍》,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对此材料作了修改补充,这份业务介绍对我们办理涉外公证工作,了解掌握国外一些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遗产继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份好的参考材料。今将中国银行广州分行重新修改补充的《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转发你们,供各地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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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中国银行广州分行 一九八~年四月修改)
一、遗产托收
华侨死后在国外遗下的财产,是华侨生前在国外从事劳动和各种职业所得,是华侨的合法收入,是侨胞侨眷的正当权益之一。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我们做好这项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侨务、侨汇政策,具体地体现党和国家对侨胞、侨眷的切身利益的关怀。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对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加速实现四化,都有一定的意义。
由于华侨的遗产在国外,要通过一定的手续,办理必要的法律证明文件,向遗产所在地的有关当局,进行一系列的甚至诉讼的手续,才能取得遗产,所以这是一项涉外且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如果稍有疏忽,发生涉外事故,就会影响国家声誉,使国家造成政治损失,因此,办理托收国外遗产业务,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处理,决不可马虎随便从事。
(一)国外继承遗产的有关规定和一般手续
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数都有“遗产法”,继承遗产均须根据遗产所在地的“遗产法”办理。外国遗产条例繁多,甚为复杂,且不时有改变,故只能将一些比较基本的规定介绍一下。
在国外,人死后遗下的财产,根据“遗产法”规定,一律由法院冻结,在未办妥继承手续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遗产的继承处理,大概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遗产人生前立有遗嘱,指定其财产由某人继承,被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依循法律手续向法院申请,便可得到遗产(这里说的遗嘱,是指死者生前在楼立具并经法院备案的遗嘱,而不是死者生前所写的遗书)。另一种是没有遗嘱的,则由死者的血缘亲属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后,才能得到遗产。外国“遗产法”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大概分如下五级:(1)配偶;(2)儿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孙;(5)其他半血缘亲属,如叔(伯)姑侄等。申请继承遗产,必须按上列等级顺序递次进行,不能越级。即夫死妻继承,妻死夫继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或已死亡,则由其父母继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凡有继承权者已去世,均须办理死亡证明书。合法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须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香港法律规定,死者无子女,配偶可在遗产中先取十万元,余下的再与其他继承人(如死者的父母)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十万元者,则全部归配偶继承);如死者有子女,则配偶先取二万五千元,余下的再占百分之五十,其余百分之五十才由子女共同分配(如遗产不足二万五千元,则全部归配偶继承)。
港英法律还规定,如死者系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去世,继承遗产仍按照所谓“大清法例”规定处理,该“法例”规定,死者的女儿及死者的兄弟姊妹均无继承权,如死者没有配偶、儿子及父母,其遗产则由侄儿继承。但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以后去世者,则不按此“法例”的规定办理。
此外,根据香港法律习惯,委托书的委托人,最多不能超过四人,如果委托书的委托人超过四人以上,该委托书往往不被承认有效。
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其程序大体如下:
首先由申请人(或受委托人)聘请律师,向遗产税署申报(目前香港遗产税由四十万元起征,不足四十万元免税,但亦须申报),取得该署发给的免税证或缴税通知,完税后,连同死亡证明书、遗嘱、遗产凭证、申请人的合法证件(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等),向遗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继承,经法院审查,如符合要求,便发给“遗产管理证明书”(或称遗产执管证,一般通称承办纸),即可处理遗产。律师领到遗产后,首先要登报公告债权人,由登报日起一个月内向承办律师楼提出索偿,以便代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逾期则作放弃债权论,以后不得追究。其次是支付各项费用,所余的财产才归继承人受益。
按照规定,遗产税须在死者死后一年内填报,逾期不报要罚税一倍,并加利息。申请人如能提出被认可的理由,或可不被罚加倍缴税,但利息仍照计收。
港英法院规定,凡申领无遗嘱的遗产,申领人须觅具双倍于遗产数额的财产保证,才能申领遗产。国内委办无遗嘱的香港遗产继承案,都由我驻港保险公司担保。
(二)国内承办代收遗产的手续
下面介绍国内归侨、侨眷及港澳同胞家属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的手续:
委托人委托银行代收国外遗产,首先填具托收遗产申请书并必须提供遗产人的死亡证(在国外死亡均有死亡证;在国内死亡的,可由人民法院或公证处核发),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如果遗产系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信件亦可视同遗产凭证)。经审查可以受理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请办理各项必要的证件。
(1)继承权证明书。这是法院根据法律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的重要证件,申请人必须领到这个证件,才有权申领遗产。这项证件的内容:1.全部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地址;2.被继承人姓名(如有别名应同时填列)、性别、籍贯、职业、生前住址、死亡日期及地点、终年岁数;3.证明内容: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死亡,留有遗产(无须详列遗产情况及数目),生前有无遗嘱,根据,确认应由某人继承等。
(2)委托书。这是以继承人名义授权我指定单位或个人代办申领遗产的必要证件,银行必须取得此项证件,才有权代领遗产。委托书的内容: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3.委托内容:授权某人全权代表申领遗产等,并必须写明受委托人有转委权。港英法律规定,年满二十一岁才算成年,如继承人中有未成年者,可由成年之继承人代表授权,但受委托人必须两人担任。其中一人属于监护人地位,有监督另一受委托人和保证未成年的继承人在成年后能够取得其应得遗产的责任。目前国内委托代收国外遗产,均以我信托公司为受委托人,故一般不需以个人作受委托人办证。
(3)其他有关证件。如其他有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
上述证件,第(1)、(2)两项是必要的,第(3)项则视案情需要才决定是否办理。但在办理托收加拿大遗产时,继承人如系死者的配偶,则需办结婚证明书;继承人如系死者的儿女,则需办出生证明书。各项证件的内容及文字结构,要求简练、准确,因为这些文件寄到国外申办时,尚须翻译成当地文本,翻译费是根据字数计算的。这些证件办妥后,尚须经我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并经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签证,才能生效。
上述各项证件是对外的正式的法律证明文件,除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涂改以外,还应装订成册,要有封面封底,要用较好的白纸(如道林纸)印刷,……以示严肃。
除办理上述证件外,为使在国外申领遗产工作顺利进行,还须商请法院或公证处协助写一式两份“案情介绍”,连同证件及遗产凭证一并交由银行寄出,供受委托人参阅。“案情介绍”的内容,主要是整个案情简介和在各项证件中没有述及的其他有关情况以及对遗产分配处理的意见等。
关于继承权的确定问题,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遗产法律,只有婚姻法第十二条与第十四条规定,夫妻之间及父母子女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亲属之间的继承权问题,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一般还是可以按由亲及疏的原则来确定继承权的。因此遗产系在国外,如果我们不给死者的亲属确定继承权,则遗产就收不回来,对国家、个人都是没有好处。
另外,关于妾的继承权问题,我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旧中国遗留下来仍有妾的情况存在,所以,在确定继承权问题时,一方面在技术上应尽量设法避开妾的关系(如妻、妾均存在,只确认妻的继承权,待遗产调回后,再进行适当分配)。用“后妻”或“继室”的关系来代替,另一方面,如明文无法回避妾这个关系时,则亦应确认妾的继承权,可加以说明,这是解放前的婚姻关系,一直维持到现在,故予以承认。
关于要求委托人提供国外有关遗产证件,如死亡证、遗产凭证等问题,原则上要提供原本证件,但考虑到这些证件多在国外,为免往返寄递,亦可提供影印的证件,供国内审核办案,但将来在国外申领遗产时,必须将原本证件交给我指定的受委托人,因为影印证件不能凭以申领遗产。
(三)托收遗存我香港各银行遗产的手续
托收的遗产,如仅系存于我香港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新华银行、广东省银行、国华银行、中南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及澳门南通银行的存款,金额不超过港币五万元的,可凭存款凭证、死亡证,向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不需经外交部及外国驻华使领馆签证),寄由广州中国银行处理。如遗产兼有除上述我驻外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之存款,或保管箱、股票、不动产等或者虽仅系存于上述我驻外银行,但遗产凭证已由法院遗产管理处保管,则仍按前述(二)项手续办妥证件后,依循遗产所在地的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请继承。
由于国外继承遗产手续复杂,上面介绍的,仅是一般办案的大体手续。如遇到比较复杂的遗产案件,承办行最好将案情及有关证件,先报送广州中国银行研究后,始再办理。另外,代办继承遗产费时较长(因为主动权在遗产所在地法院)故应立专案处理,一案一专号,以免脱节,便于以后办案查考。
(四)目前银行代收遗产的地区范围
由于托收遗产均系委托我驻港澳银行及新加坡中国银行办理,另一方面亦由于各国的外汇管理各有不同,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行可以代收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
(五)国外及港澳的承办机构
1.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香港、加拿大、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托收业务。
2.澳门南通银行代办澳门的遗产托收业务。
3.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代办新加坡的遗产托收业务。
4.在日本的遗产委托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办理。
二、托收工伤死亡赔偿款项
工伤死亡赔偿(包括海事死亡赔偿)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广大工人劳动安全都无保障,工伤死亡情况屡有发生,工人因工死亡后,根据“劳工法”规定,死者家属得向资方索取赔款,以资抚恤。但资本主义社会,政府机构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其一切法令规定,并非为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着想,虽设有所谓“劳工处”的机构,其实质仍是为资本家服务的。故我们受理工伤死亡索赔案,是为维护我华侨、港澳工人利益而进行的合法斗争,既是经济斗争也是政治斗争,绝不是一项单纯的托收业务。
根据港英劳工法规定,工人因工死亡,由港英劳工处出面处理,登记备案后,即通知死者家属于二年内(由死亡之日算起)向港英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判决,裁定资方赔款数额(最高赔款额为死者生前三十六个月工资的总和),限期将款交到法院,由法院发给死者家属受领(此项赔款通常是由资方投保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死者家属如过期不向港英法院申诉,即作自动放弃索赔权利,资方亦因而拒赔。故死者的国内家属接到劳工处通知后,应即持该通知书(无须凭死亡证)向当地人民法院或公证处申办“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各一份,“亲属关系证明书”内容,除证明其亲属关系外,尚须证明死者生前系担负该亲属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委托书内容与托收遗产委托书内容大致相同(只委托事项改为代申请劳工死亡赔偿)。除了办理上述证件外,银行尚须查明死者生前两年汇款接济其家属的情况,出具汇款证明清单(逐笔填列汇款日期、汇出行名、汇款号码、收款人姓名、金额、汇款人姓名即死者姓名)加盖解付银行(县支行)业务公章。此清单连同亲属关系证明书、委托书及“劳工处”通知书一并寄广州中国银行转受委托人办理。银行的汇款证明清单作用很大,它是港英法院判决赔款额的重要依据。如果确实无法提供汇款证明,则由死者家属向公证处再办一份声明书,声明死者生前对其接济的程度,以供判决赔款额时考虑。
为使能力争得最高额赔偿,国内办理证件时应注意下列几项:
1.死者之家属中,有成年儿女正处壮年,而“劳工处”通知书上又没有列其姓名者,可不必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2.死者之家属中有未成年儿女,“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3.如死者系独生子,其家属中年老已丧失劳动能力而“劳工处”通知书上没有列其姓名者(主要是死者的父母或养父养母或一向靠死者供养的鳏、寡、孤、独的亲属),可全部列入亲属关系证明书内。
上述那样处理,主要是为了将来出庭申诉时,作为向资方索取最高额赔偿的充分根据。
此类劳工死亡索赔案,国内核发的有关证件,必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
现在香港的劳工赔偿案件,均通过我行委托下述工会办理:
(1)香港海员工会承办海员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2)香港港九树胶塑胶业总工会承办轻工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3)香港九搭棚同敬工会承办三行建筑(木匠、泥水、油漆、产漆油漆、打石、雕刻、喉业铁器、搭棚等)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4)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承办其他行业工人死亡劳工赔偿案件。
银行在受理劳工赔偿案件时,必须注意:
(1)审查劳工处的通知书上的有效期限。如即将过期,应速与公证处联系,优先予以办理证件,如果来不及寄北京认证,则先办一套证件及时寄省行转港,由受委托人先向法院申请,同时另办一套证件即寄北京认证后再补寄出去,以免过期而丧失索赔权利。
(2)审查死亡原因。如死者系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发病致死亡,而并非因工死亡,这种情况是无法获赔的,应向委托人说清楚最好不必办证,以免徒花费用。如委托人坚持要办,应向其声明,如不获赔偿,概由委托人负责,并应负担全部费用。
三、托收交通意外死亡索赔款项
交通意外死亡索赔问题,资本主义社会交通意外死亡案件常有发生。根据资本主义法律规定,死者家属可于三年内(由死亡日起算)聘请律师,向肇事当地法院起诉肇祸者,向其索赔。此类案件即普通所谓“打官司”。根据港英法律规定,索赔港币五千元以上者属大钱债案,必须由律师再聘请大律师出庭。大律师费用甚巨,如获胜诉而被告人有能力付款者,费用可由其负担大部分;如败诉或被告人无能力付款,则原告人须负担全部费用;原告人可要求法院将被告扣押,但每月仍须原告缴纳扣押犯的伙食费,扣押后,债务作为还清,不得再提出申诉。由于交通意外死亡案情甚为复杂,且起诉费用甚巨,诉讼后果毫无把握,同时,起诉时必须有见证人出庭作证,故我们承办此类案件时,一般不轻易起诉,多由双方聘请律师协商,由肇事人赔偿一定数额款项了事。死者的国内家属委办此项案件时须先提供交通意外死亡的有关详情及证据,由承办行送报广州中国银行与受委托人联系研究,经确定受理后,才通知委托人向国内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及委托书,因为此类诉讼案,原告人必须向肇事当地法院领到遗产执管证(即需首先取得继承人的合法地位)后,始有资格进行起诉。这些证件均须经外交部及有关使领馆签证方能生效。
此类索赔案件,均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或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
四、收费标准
(一)中国银行现行收费标准
1.托收遗产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下,按金额收百分之二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五元;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按金额收百分之三手续费。
2.托收工伤死亡索赔款项,按金额收千分之五手续费,最低收人民币二元,特殊情况需要照顾者,可酌情减免。
3.代办其他疑难复杂托收业务,费率另议。最低收人民币二十元,最高费率按托收金额收百分之五手续费。
(二)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1.托收遗产金额在港币三万元以下按金额收百分之二手续费;金额在港币三万元以上,按金额收百分之三手续费。
2.托收遗产金额在港币一万元以下,免办继承手续,由信托公司担保收款者,每笔最低收港币五百元,其他杂费开支等实报实销。
(三)港九工会联合会代办工伤死亡索赔案,不收手续费,但委托代办时,每一案须先付给交通费港币一百元。
(四)香港律师收费标准
香港律师公会规定,代办继承遗产额在港币八万元以下者,不规定起码收费额,将按律师所花的时间收费,最少收港币一千元;
遗产在港币八万至三十五万元以内者,第一个八万元收百分之二,其余收百分之一点五手续费;
遗产超过港币三十五万元者,第一个八万元收百分之二,接下去的二十五万元收百分之一点五,再以下的收百分之一手续费。
中国银行总行加注:各地中国银行均可接受办理上述各项托收业务。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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