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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2014-2-23 22:53:03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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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1981-04-12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1]劳总培字14号
发布日期:1981-04-12
执行日期:1981-04-12
失效日期:1994-11-11
最近,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职工教育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是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央这个《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对于推动职工教育工作,搞好国民经济调整,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决定》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要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和学徒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使职工教育同劳动制度密切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抓紧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有利时机,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逐步做到劳动工资制度和教育制度密切结合。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学习、贯彻《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识到职工教育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可靠保证,是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劳动部门综合研究、指导和管理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一定要作为一件大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努力做好。
二、根据《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首先推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规划,提出措施,组织广大工人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争取在五年内把职工轮训一遍。在学习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方面,务必使工人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能够达到本等级应知应会的要求,熟练地担任起自己的岗位工作。要重点抓没有经过正规技术培训的青壮年工人的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和半脱产的方式,系统地学习技术理论课程和相应的文化课程,使他们从低级技术水平提高到中级技术水平(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培训。
三、必须抓紧、抓好学徒培训工作。要明确学徒在学习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企业单位不能把他们单纯当作劳动力来使用。既要抓学徒的思想政治教育,又要抓文化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典型,组织经验交流,推动工作的开展。
四、逐步建立健全工人技术考核的制度。今后,对于进厂的新工人,都必须按规定的目标要求,经过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技术岗位;凡是工人调资、晋级、提拔以及转改新的技术工种,都要经过正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进行。对各种技术工人,都要严格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承认其正式的技术等级,并发给证书。对于这项工作,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些企业单位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岗位,先行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的技术岗位。进行试点的企业单位,可以在企业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劳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学徒、工人的技术考核工作,并逐步建立工人技术档案制度。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由劳动部门牵头,建立地区性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着手抓这项工作。
五、关于机构编制问题。各地劳动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研究和提出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劳动部门培训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向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申请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要加强领导,尽快地配备和充实培训工作干部,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种职业训练班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厂矿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应该充分挖掘潜力,承担培训在职职工的任务。
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同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把工人技术培训推向一个新阶段,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更多的贡献。望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把有关贯彻执行的情况和典型经验及时送给我们。
国家劳动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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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1981-04-12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
文 号:[81]劳总培字14号
发布日期:1981-04-12
执行日期:1981-04-12
失效日期:1994-11-11
最近,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职工教育工作会议。这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主要是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央这个《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对于推动职工教育工作,搞好国民经济调整,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将起十分重要的作用。《决定》中明确规定,劳动部门要负责综合研究和指导工人技术培训和学徒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使职工教育同劳动制度密切结合起来。这是一项十分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要抓紧国民经济进一步调整的有利时机,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人技术培训工作的开展,逐步做到劳动工资制度和教育制度密切结合。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组织学习、贯彻《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要认识到职工教育是开发智力、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持续发展国民经济的可靠保证,是加速实现我国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同现代化建设的成败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劳动部门综合研究、指导和管理工人技术培训工作是责无旁贷的,一定要作为一件大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努力做好。
二、根据《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首先推动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制定规划,提出措施,组织广大工人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争取在五年内把职工轮训一遍。在学习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方面,务必使工人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能够达到本等级应知应会的要求,熟练地担任起自己的岗位工作。要重点抓没有经过正规技术培训的青壮年工人的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和半脱产的方式,系统地学习技术理论课程和相应的文化课程,使他们从低级技术水平提高到中级技术水平(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水平)。当前要特别注意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培训。
三、必须抓紧、抓好学徒培训工作。要明确学徒在学习期间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企业单位不能把他们单纯当作劳动力来使用。既要抓学徒的思想政治教育,又要抓文化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还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抓好典型,组织经验交流,推动工作的开展。
四、逐步建立健全工人技术考核的制度。今后,对于进厂的新工人,都必须按规定的目标要求,经过正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技术岗位;凡是工人调资、晋级、提拔以及转改新的技术工种,都要经过正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进行。对各种技术工人,都要严格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后才能承认其正式的技术等级,并发给证书。对于这项工作,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一些企业单位在一些关键性的技术岗位,先行试点,摸索经验,然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的技术岗位。进行试点的企业单位,可以在企业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劳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学徒、工人的技术考核工作,并逐步建立工人技术档案制度。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也可以由劳动部门牵头,建立地区性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着手抓这项工作。
五、关于机构编制问题。各地劳动部门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研究和提出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各级劳动部门培训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意见,向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申请解决。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要加强领导,尽快地配备和充实培训工作干部,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进行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各种职业训练班的综合管理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厂矿企业办的技工学校,应该充分挖掘潜力,承担培训在职职工的任务。
各地劳动部门在开展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抓好典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同教育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在各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把工人技术培训推向一个新阶段,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更多的贡献。望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把有关贯彻执行的情况和典型经验及时送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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