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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2: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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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1981-12-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81民他字第17号
发布日期:1981-12-24
执行日期:1981-12-24
上海市高级人院:
你院(81)沪高法民字第102号函收悉。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效力的问题,经我院与司法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五~年婚姻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关于夫妻、子女和父母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张阿凤之父张福海去世后,张阿凤、张阿金、张阿富均有继承张福海遗产的权利。张阿凤所立遗嘱只能处理她应继承的份额,不能处理别人应得的份额。经查张阿金从未放弃对张福海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张阿凤的遗嘱公证,其中有关处分张阿金应继承张福海遗产的部分,是无效的。你院应根据和此案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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