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司法解释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2014-2-23 22:49:3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495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1985-02-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5]15号
发布日期:1985-02-27
执行日期:1985-02-27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84)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怀英有权继承丈夫顾鸿滨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
[84]民清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兴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继承案件,处理没有把握,特请示如下:
原告人顾月华(女,65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合作商店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建二村)与被告人孙怀英(女,67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居民加工组退休职工,现住兴化县昭阳镇)是姑嫂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有4间(隔成8小间)原属原告人的祖父顾祥太所有。顾祥太(于1935年以后不久死亡)生子顾秋和,顾秋和先娶梅氏,梅氏约于1910年生子顾鸿滨后不久病亡,到1917年顾秋和又娶邹氏为妻,次年生女顾月华。顾、邹夫妇把儿、女抚养成人。顾鸿滨于1935年左右与孙怀英结婚,顾月华也于同一时期结婚,随夫去上海定居。同年,邹氏亦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1941年顾秋和病死,邹氏回乡办理了丧事仍去上海,房屋没有明确分割,此后由顾鸿滨,孙怀英夫妇住用,1952年顾鸿滨病死,不久孙怀英因生活困难去上海谋生定居,与婆邹氏、姑顾月华没有往来。
上述房屋于1953年1月由兴化县人民政府发给“契纸执照”。此执照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换发的新证,执照中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原业主栏未填姓名。在附注栏中注明:此房是“祖遗产业,原契遗失,补给此照”。发证以后,邹氏是否知道,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期间,房屋由孙怀英租给他人住用。
1975年,邹氏(80岁)在上海死亡,其生前没有提出过处理房屋的主张,是否放弃产权也无法证实,孙怀英于1980年退休回兴化,部分住用此房,其余仍然出租,1981年4月,顾月华得知孙怀英要出卖房屋,即回兴化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县、市、省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在媳妇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不久死亡,他的遗产房屋已被儿子顾秋和继承,顾秋和于1941年病故,该房产即被一起生活的儿子顾鸿宾夫妇继承。1952年顾鸿宾病亡,该房产又全部转移给其妻孙怀英所有。孙怀英长期以来对房屋行使了产权,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1月发给她房产执照(即契纸执照),而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事实上放弃了房产权,故邹氏没有遗产房屋可让顾月华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死亡以后,他的遗产房屋应由其子顾秋和继承,为顾秋和与邹氏夫妇的共有财产,虽然邹氏在1935年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但她与顾秋和仍是夫妻关系,顾秋和于1941年死亡,邹氏回乡料理了丧事,房屋一直没有分割,而且原房屋至今尚在,只是先后由顾鸿宾、孙怀英管理和使用。尽管在1953年1月人民政府发给的“契纸执照”上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但此执照同时注明房屋属“祖遗产业,原契遗失”,发契纸执照时,有没有征求此房共有人邹氏的意见,邹氏是否知道此事,邹氏生前有没有表示过放弃房屋产权均无法证实,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产权应为邹氏所有。邹氏在1975年死亡以后,鉴于其子顾鸿宾早已死亡,也没有留下子女;其媳妇孙怀英也非与她共同生活,故邹氏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顾月华继承,在处理中,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给孙怀英以适当照顾。
我们对此案通过多次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84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的批复
1985-02-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85]15号
发布日期:1985-02-27
执行日期:1985-02-27
江苏省高级人院:
你院(84)民请字第5号《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及补充意见材料均收悉。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孙怀英有权继承丈夫顾鸿滨的遗产,同时,鉴于她长期经管房屋,付出了代价,在分配遗产时,还应给予适当照顾。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顾月华诉孙怀英房产继承案件的请示报告
[84]民清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兴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房产继承案件,处理没有把握,特请示如下:
原告人顾月华(女,65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合作商店退休职工,现住上海市浦东南路东建二村)与被告人孙怀英(女,67岁,兴化县人,上海市某居民加工组退休职工,现住兴化县昭阳镇)是姑嫂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屋有4间(隔成8小间)原属原告人的祖父顾祥太所有。顾祥太(于1935年以后不久死亡)生子顾秋和,顾秋和先娶梅氏,梅氏约于1910年生子顾鸿滨后不久病亡,到1917年顾秋和又娶邹氏为妻,次年生女顾月华。顾、邹夫妇把儿、女抚养成人。顾鸿滨于1935年左右与孙怀英结婚,顾月华也于同一时期结婚,随夫去上海定居。同年,邹氏亦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1941年顾秋和病死,邹氏回乡办理了丧事仍去上海,房屋没有明确分割,此后由顾鸿滨,孙怀英夫妇住用,1952年顾鸿滨病死,不久孙怀英因生活困难去上海谋生定居,与婆邹氏、姑顾月华没有往来。
上述房屋于1953年1月由兴化县人民政府发给“契纸执照”。此执照是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换发的新证,执照中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原业主栏未填姓名。在附注栏中注明:此房是“祖遗产业,原契遗失,补给此照”。发证以后,邹氏是否知道,无法查清,双方当事人在上海期间,房屋由孙怀英租给他人住用。
1975年,邹氏(80岁)在上海死亡,其生前没有提出过处理房屋的主张,是否放弃产权也无法证实,孙怀英于1980年退休回兴化,部分住用此房,其余仍然出租,1981年4月,顾月华得知孙怀英要出卖房屋,即回兴化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
县、市、省法院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在媳妇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不久死亡,他的遗产房屋已被儿子顾秋和继承,顾秋和于1941年病故,该房产即被一起生活的儿子顾鸿宾夫妇继承。1952年顾鸿宾病亡,该房产又全部转移给其妻孙怀英所有。孙怀英长期以来对房屋行使了产权,人民政府又于1953年1月发给她房产执照(即契纸执照),而邹氏于1935年去上海以后,从未主张过房屋产权,事实上放弃了房产权,故邹氏没有遗产房屋可让顾月华继承。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房主顾祥太死亡以后,他的遗产房屋应由其子顾秋和继承,为顾秋和与邹氏夫妇的共有财产,虽然邹氏在1935年去上海女儿顾月华处生活,但她与顾秋和仍是夫妻关系,顾秋和于1941年死亡,邹氏回乡料理了丧事,房屋一直没有分割,而且原房屋至今尚在,只是先后由顾鸿宾、孙怀英管理和使用。尽管在1953年1月人民政府发给的“契纸执照”上注明受业主是孙怀英,但此执照同时注明房屋属“祖遗产业,原契遗失”,发契纸执照时,有没有征求此房共有人邹氏的意见,邹氏是否知道此事,邹氏生前有没有表示过放弃房屋产权均无法证实,上述房屋中的一部分产权应为邹氏所有。邹氏在1975年死亡以后,鉴于其子顾鸿宾早已死亡,也没有留下子女;其媳妇孙怀英也非与她共同生活,故邹氏的遗产应由其女儿顾月华继承,在处理中,可以从具体情况出发,给孙怀英以适当照顾。
我们对此案通过多次讨论,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特此请示,请予批复。
1984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引用划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