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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4: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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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批复
1988-03-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88]民他字第6号
发布日期:1988-03-21
执行日期:1988-03-21
四川省高级人院:
关于你院对处理成都市李德成诉邓崇勋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李德成于1974年经人介绍,与邓崇勋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李以400元价款,购买了邓崇勋以及其母蒋芳淑、妹妹邓洪民共有房屋两间。李德成交付房款时,邓崇勋出具了由本人签字和盖有其母私章的收据,随即李也搬进该房居住,并修建了厨房。1975年蒋芳淑与邓洪民一同由京返蓉,未提出异议。1980年邓崇勋曾要李德成与另一买房人彭谦惠一道去房管部门办理税契过户手续。1985年因政府征用此宅,邓反悔,李才诉至法院。根据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56条的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此房屋买卖关系应为有效。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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