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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06-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6-09 执行日期:1989-06-09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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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三妹等与陈德晶房屋确权纠纷的函
1989-06-09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06-09
执行日期:1989-06-09
江西省高级人院:
你院《关于高三妹等人诉陈德晶房屋确权一案的请示报告》和案卷,均已收悉。
从你院报来的案卷材料看:讼争的两栋房屋,是解放前高三妹夫家兄弟四人共同经商、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第一、二审判决认定为共有是正确的,故同意不再变更。但应继续做好高三妹等人思想工作,劝导他们珍惜兄弟情谊,以团结为重,服判息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