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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1: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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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印发我部《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的函
1989-09-21   
发文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文 号:[89]公交管第150号
发布日期:1989-09-21
执行日期:1989-09-21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我部向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并报邹家华国务委员的《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发给你们,报告中关于今后实施《条例》应当抓好的几方面工作,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我部不再另发通知。
1989年9月21日
公安部关于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情况的报告
([89]公交管第148号)
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并报邹家华国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了,为了解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最近,我们邀请了一些地方的公安交通干警和有关方面人士,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反映。与会同志认为,这个《条例》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交通,是新时期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依据。实践证明,它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混合交通的国情,广大交通参与者也给予了充分肯定。各地贯彻《条例》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第一,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发动全社会,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规模大、声势强、持续时间长,效果比较明显。第二,制定了一批配套法规、标准,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纳入了法制轨道。我部先后制定了二十八件有关执行《条例》的规定、解释、办法、通知、批复等,各地也都结合实际制定发布了一批地方性交通法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广东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实施办法。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全体交通民警认真学习《条例》,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分期分批轮训干警,增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执法水平。第三,各地公安机关以贯彻《条例》为中心,通过治理交通环境,清路障,修建、改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秩序有明显好转,许多地方反映,汽车平均时速提高十公里左右。第四,交通事故大幅度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今年一至六月,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十一万九千九百六十五起,死亡二万二千八百二十一人,伤七万二千九百二十八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5.3%、6.0%和7.4%。
贯彻执行《条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配套法规明显不足,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事故处理规定,亟须立法;一九六0年制定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急需修订。有的部门法规与《条例》规定不一致,互相矛盾,政令不统一,使《条例》的正确规定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这个方面问题正与有关部门协调中)。全面贯彻《条例》不够,对机动车抓得紧、管得严,对非机动车特别是自行车和行人的管理松,一些地方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没有真正管起来。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地方乱收费、滥罚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宣传工作还不够深入,城市搞得好、农村比较差,有许多“死角”。
一年来,贯彻《条例》已经开了个好头,应在此基础上,不失时机地再加一把劲,全面地严格地执行《条例》,把动乱和暴乱给交通管理工作造成的损失夺回来,把交通秩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使交通事故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好势头。为此,各地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把宣传《条例》作为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根本性措施来抓。还要不失时机地掀起交通安全宣传高潮,保持一定的声势,并注意研究交通参与者的心理,深入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乡镇和公路沿线,针对不同职业、年龄人的特点进行宣传教育。积极争取宣传、新闻、文艺单位开辟多种渠道,使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是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1988)48号)中赋予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领导的职责,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坚持依法从严管理的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条例》。根据我国混合交通的特点,在管好机动车的同时,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管好非机动车。当前,城市应以整顿自行车秩序为重点,同时加强对残疾人专用车和行人的管理,做到:遵守信号,各行其道,不猛拐、不乱穿。公路在继续抓干线、保畅通、防事故的同时,切实把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管好,着重解决无证、无牌、带“病”行驶和任意超载、搭客的问题,严格执法,见违必纠,当罚则罚。
(三)完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要充分运用国务院赋予公安部的解释权,对执行《条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科学的解释,明令公布。各地制定和实施地方性交通法规,应本着促进统一管理,保障全国道路交通网络的安全与畅通的原则,维护交通法规的统一性。
与会同志要求必须积极、稳妥地解决法规之间互相矛盾的问题,统一政令。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路管理条例》有关检查站的规定,建议国务院法制局尽快作立法解释,从根本上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各地在工作中,要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宣传统一管理、联合建站的必要性,取得理解和支持。对有的部门发布的规章和地方性规定与《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必须按《条例》执行。对于挖掘、占用道路的审批权和收取占道费问题,许多地方政府都已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审批和收费,上缴财政。但也有的地方由于认识不一致,出现了多头审批、多家收费的现象。应当指出,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的决定,不符合减少层次、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的改革精神。对此,各地应按照《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报请政府作出规定。
(四)坚持不懈地对广大交通民警进行法制、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从根本上解决乱扣滥罚问题。对违反效能管理的人,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行政拘留以及发“违章通知书”等各种处罚手段,不要只重罚款,并严禁给基层交警队和民警规定罚款指标。各地要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聘请群众监督员,加强自检自查。今年对于查出乱扣滥罚的人和事,都要严肃处理,并向被罚的群众赔礼道歉,退回不该罚的和超额的罚款。
为了减少民警执行处罚的随意性和不必要的争议,目前北京、辽宁、吉林、广东、河北等省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交通违章处罚尺度一览表”,把《条例》规定的处罚特别是罚款数额具体化,内部掌握,实践证明具有积极意义,可为其他省、市区效仿。
(五)必须坚持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的正确方向,维护交通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近年来,一些企业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自购警服,设立了交警队,上路执勤,对执法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必须进行整顿。如林区、农场、港口等大型企业已形成一定的社会化区域,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力组建下属机构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可由企业公安机构组建交通警察队,负责企业自管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安全宣传,根据属地原则,在业务上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不能自成管理体系,也不担负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和发牌发证的任务。
1989年9月20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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