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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2014-2-21 14:39:3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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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1999-5-2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关专题:
诈骗款民事追索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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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附带民事诉讼 (2/1)
】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诈骗款民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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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案件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批复
1999-5-24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1999]90号
发布日期:1999-5-24
执行日期:1999-5-24
深圳市中级人院:
[sign_13438]你院《关于被告人周华、贺克广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明佳等五人诈骗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的请示》的函件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因诈骗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sign_13438]
此复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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