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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周成泓
2014-3-5 12: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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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成泓?
从属于日本内阁的司法改革审议会成立于1999年7月,其目的是“阐明法律制度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之职能,调查审议为实现下列目标所需的措施,即实现更便于为公民所利用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以及培养能够适应运用目标要求的法律家,加强其职能;加强司法制度的其他改革,以及改善司法制度的基础结构。”
自从成立以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已经召开了60多次会义,并多次召开听证会和社会各界座谈会,还实施了日本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有关司法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该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交了《中间报告》,继而又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交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勾画了日本21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司法领域中各项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从而成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意见书》第三章第二部分对日本的法曹养成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划。本文先对这一规划进行粗略的介绍,系统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出发,分析并设计了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设想对我国设计未来的法学教育制度的一些表示和借鉴之处。
一、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
(一)社会的法曹养成制度
怎样才能培养一个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能适应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制度的法律家团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意见书》认为需要先行考虑日本的现行法曹养成制度能否满足这一要求。第一,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甚为艰难,以至应考者为了通过考试而过于专注于为考试所需要的法律的技术局面。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地增加录取人数,在现行体制下又将会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难题。第二,传统的大学法律教育无论在基本的人文教育方面,还是在专门的法律教育方面,都未必能满足上述要求,而且,大学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是脱节的。另外,面对愈来愈激烈的司法考试竞争,出现了“双重学校现象”(同时上大学和预备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忽略大学课程而专注于预备学校的课程),这对法律家的素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在现行的条件下,彻底改变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以求改变上述状况,也是不现实的。
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后,《意见书》认为,有必要 一种新的法曹养成制度,它不应只是聚焦于司法资格考试,而是应将法律教育,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研修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过程”,同时,对法律家的应然要求予以切关注。新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法学院、职业学校,以为训练法律家专门技能之场所。为求增加法律家的数量,新的法学院预定于2004年4月初开始招收学生。
(二)法学院
1.目的和理念
(1)目的。法学院应当成为先进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其目的是为一个能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提供人力基础,并且能够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司法修习相结合。
(2)教育理念。法学院的教育应当综合贯彻下列理念,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要聚焦于公平性、开放性和多元性。
第一,教给学生那些为法律家所要求的专门素质和能力,培育和改进他们的人文品格,使他们能对人民的幸福和疾苦有着深切的同情感;
第二,教给学生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育他们批判性思维的创新精神,发展他们根据事实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使学生对法律的边缘学科领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培养他们对于社会上各种问题的广泛兴趣,使他们怀有一种作为法律家所应有的责任感和道德感,为他们贡献于社会提供机会。
(3)设计此体制的基本原则。法学院的体制应当按照下列要点设计,以旨在实现上述理念。
第一,在保证合理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寻求各方的努力支持,建立法学院,并力求它们能在全国有合理的布局;
第二,要界定清楚法学院与大学法学系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
第三,提供一个广博、高度专业化的教育,以适应新社会的要求,并力求融合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
第四,将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修习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五,为求能有效地提供上述教育,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家,可以通过合理吸纳开业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教师,俾使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应当为这种交流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第六,学生的选拔应当公开和公平,应当注意从其他领域和大学,劳工阶层以及其他人士中选拔学生;
第七,为有效地确保那些财力有限者,劳工阶层以及法学院所在区域以外的居民能获得教育机会,应当在制度上作出安排;
第八,为保证法学院的正常运转,保持并改进教育质量,应当采取必要的制度性措施,譬如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
2.法学院体制的要点
(1)组织形式
第一,法学院应定位于现行教育法之下的研究生院,那些为培养法律家所需的实际知识在法学院尤其应该得到教授;
第二,独立法学院(Independent law schools )(与大学法学系无机构上的联系者)和合作法学院(Joint law schools )(由几个大学共同组建)应该同时得到承认。
学习期限应当定为三年。同时,那些已具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者,无论其是否毕业于大学法律系,都应该被允许在二年内完成学业。
(3)学生的选拔
第一,在坚持公平、开放和多样化的原则下,应该综合考虑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大学本科成绩以及实际表现;
第二,为扩大多样性,来自法律专业以及劳动阶层等的考生均应予以吸纳,他们的人数应当占到总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一,法学院应当在以法学理论为中心的前提下,引进实务教学,以求在二者之间建立桥梁;
第二,教学方法上,小组教学(small group education)应当作为基本方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双向(学生与教师之间相互交绕)和多向(学生之间相互激发)的教学内容;
第三,法学院应该提供一个完整透彻的教育,以确保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已修完课程的学生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第四,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以保证学生的成绩能够得到严格的评价,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当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得到严格的证明。
(5)教师的组织
第一,法学院应当保证时间拥有足够数量的教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小组教学;
第二,待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实务家教师的人员比例应当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为此,需要考虑课程的内容及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在司法修习之间的分配情况;
第三,律师法和公务员法关于兼业或者从事副业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条款有必要予以重新审查,修改;
第四,应当设定允任教师的素质标准,为此,需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教学表现或能力,以及作为一个实务家的能力和经验。
(6)学位
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新型的只能由法学院颁发的学位及其制度(专门职学位)(specialist degree),设立这一制度时,应该考虑其国际有效性及通行性。
3.公平性、开放性、多样性的确保
(1)应当考虑法学院在全国有着合适的地理分布;
(2)应该积极发展夜间法学院(Evening law schools)和通信制法学院(distance law schools);
(3)应该充分发展和利用各种支援制度,例如奖学金制度,教育贷款制度,以及学费免除制度等。
4.设立手续及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
(1)法学院的设置应该得到有关各方的自愿的创造性的努力支持,只要达到了设置的标准,均应该被允许参与设置法学院;
(2)为了保证入学选拔的公平性,开放性以及多样性,关于认定是否达到了法律教育机构所要求的教育水准,以及确保成绩评定和课程修完了的证明之严格性,应该设立一个合适的机构,以提供有连续性的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
(3)在设计进行第三者评价的机构的组织机构时,有必要通过法律家关系者,大学相关者以及其他外部相关者的参与来保证客观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5.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未来
(1)在导入法学院体制后,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可望在整体上被激发,它们将为发挥各自的特色及发展自己而相互竞争;
(2)关于修完本科阶段课程的期限,适当地采用跳级制度(Grade-skipping system)是可取的。
6.相关者的责任
法学院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能担当起21世纪司法制度运作重任的法律家为宗旨。为此,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将被投入到人力和物质资源中,包括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在此方面,大学相关者和法律相关者的责任是重大的,出于对这些责任之重大性的深刻感悟,相关者应该为法学院的设置及运行作出贡献。
(三)司法资格考试
1.基本性质
从将法律家选拔制度从一个“单独的点”转向一个“过程”出发,应当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新制度将考虑法学院――新型法律教育制度的核心的教学内容。
2.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
鉴于透彻的法学教育已被提供,严格的成绩评定和课程修完了的证明也得到了保证,故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充分考虑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将评判考虑是否认真完成了法学院的课程是否已经充分掌握了教学内容
如果他们已获得了司法考试后的司法修习的话,是否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作为一个法律家对所应具有的知识以及思考、分析和表达的能力为目的。
或许可将新的司法考试设计成一个期限较长的考试,采取包括了不同复杂的案情,并非必然包括在传统科目范围之内的案例,通过要求考生展示如何解决问题,怎么防止冲突,以及如何制定计划等,来对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能力进行充分考察。
为了保证新的司法考试能够与法学院的教学内容相互协调,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将法学院相关者以及外部有智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3.受验资格
伴随着法学院制度的导入,第三者评价制度亦将确立,对于那些已经修完了获得资格认证的法学院的课程者,应当给予法考试的受验资格。
对于那些因为诸如经济困难或者因为有着十分丰富的社会实际经验而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应当提供适当途径以保证他们的受验资格。为此,在下面将要讨论的过渡步骤结束后,可以采取诸如下在的措施,给予那些通过了旨在评价考生基本法律知识和对法的广泛理解的初步考试者以受验资格,只要法学院在新型法律教育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没有遭到损害。
从法学院制度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精神出发,应当对那些修完了法学院课程者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予以限制,例如三次。此外,也应当限制那些因通过了初步考试而取得受验资格者参考的次数。
4.过渡措施
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05年实施。作为过渡,大约5年内,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并行,从而不致给那些备考了现行司法考试的考生施加不当的#利益。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确定录取人员方面的优先地位将于2004年予以废止,届时,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录取人数将达1500人。
(四)司法修习(Apprenticeship Training)
1.司法修习制度应能有效地应对修习人数的增加,同时,参照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对修习的内容予以合理设置,要将实务修习(on-site practical training)置于核心地位。
司法修习内容之中的集合修习(group training)与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二者之间法律教育任务的分配,在未来的法学院体制发展起来并扎下根以后,应当继续予以合理的调整。
2.给费制度(The stipend system)
有关给费制度的评论认为,在未来应代之以贷与制 (scholarship loan system),或者干脆将其废除。考虑到司法修习制度在整个法律教育制度中的重要性,应该对这一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进行研究。
3.司法研修新(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jh Institute)
谈及司法研修新的管理和运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三类法律家之间的协动关系,应当建立一个机制,以将法学院相关者与外部有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五)继续教育
为确保能够培养出具有为21世纪司法制度所要求的资质和能力的法律家,应当将继续教育作为法律教育制度之总合、系统的构想的一部分。
自这一点来说,让现在的法律实务者去学习现代前沿科目,国际关联科目,以及交叉学科似乎十分有意义的。具体可以采取诸如到法学院上课的方式等。这样做可以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以便为社会提供最为合宜的法律服务,并且可以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
(六)关于新型法曹养成制度的稳步实施
为使以上所勾画的新型法曹养成制度能够得到平稳实施,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彼此合作,设计出迅速、平稳的必要措施,如设立成立法学院和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的标准,勾勒有关新司法考试制度和修习内容的具体方案。为此,应当参考文部省(现文部科学省)所拟备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是文部省应审议会之请求,从技术层面上讨论关于大学相关各方和法曹三分支之参与的具体方案的。它已考虑到了本审议会所提出的基本构想。
尤其是有关设立法学院及第三方评价的标准应当尽早予以发表,做到从所周知,俾使诸如大学在考虑是否设立法学院之时,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充分的准备。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活动制度的改革。[1]其中,司法组织制度指司法机构的设置和司法权力的配置,它主要是一种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再配置。司法活动制度在现阶段不是要不要改,而是应当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目前司法改革中可行性较大的改革,应当作为当前改革的重点。
司法人事制度是关于如何教育选拔法律家,如何对法律家进行考核,如何保证他们能独立地行使权力的制度。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对于一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关键性的意义。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纸面上的法律要变成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有赖于法律家的高质量的工作。在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向国外学习过程的学说继受和立法继受要依靠法律家才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实施其实就是法律家阐释法律的过程,法律家就是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学说)的载体。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法文化仍过于强盛,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社会治理结构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的最终决定作用下,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衔接部位的法律家,应当成为正义的化身,人民权利的代言人,而不只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家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多级各类专业人才的根本途径,法律家有赖于法律教育,那么如何创建并维持一个组织完美而统一的法律教育制度呢?
为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缺陷,然后以日本的改革规划为参考,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些设想。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分离
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一点是由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从根本上讲即是由一国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职业统一性的实现程度,也是与一国法治的进程成正比的。而在我国,一方面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着大量法科毕业生,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官队伍熟视无睹地吸收了大量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如复转军人进法院等),无形中排斥着法科毕业生规模化地进入法律职业,大学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职能被大大弱化,而各政法部门的培训则实质上起着学历补课的作用。如此不但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继续教育也被所谓的“补课”挤占了大量时间空间,造成了法律家的总体素质不高,并且长期上不去。
(二)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标准的混乱。
70年代末期,针对当时法律人才奇缺的状况,我国提出了法学教育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方针。多形式指的是法学教育包括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又包括了高等政法院系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后者如函大夜大等,以及一些非教育机构(如各级党校,国家法官学院等)的法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指以提高技能为目的岗位培训和法律家的岗前培训。多层次指的是授予文凭、学位的层次,高可至博士、低可至中专,甚至职业高中!多渠道指的是高等政法院系,司法系统内设机构(如各级法院业大等)各级党校以及其他社会办学均可举办法学教育。
上述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这种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
(三)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前不久在北京结束的“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来自全国所有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负责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十个方面:第一,法学专业设置过多,有的甚至将职业与专业共同起来,最明显的具体律师专业;第二,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结合不紧,学生学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三,师资力量不够,质量不高;第 四,教材陈旧,重复内容多,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五,教学方法单一,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第六,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够;第七,培养的学生能力不能强,存在“高分低能”现象;第八,重视基础理论不够。部门法学大都属于解释法学范围;第九,学生外语能力差;第十,教师“近亲繁殖”在一些老院校比较严重[2]。
(四)法律家的职业专门培养和职业继续教育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在大学法学教育之后都安排有一个职业训练期(如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不同,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压根儿就没有司法修习这回事。法科学生大学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职业,无须经过任何培训,虽然也有律师见习期和法院的书记员任职阶段,但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修习,而且,对二者的实际考核往往只统于形式,无法保证未来法律家的职业素养。必须明确,大学法学教育主要是教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有赖于司法修习的专门训练。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缺失,也是导致法律家总体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关于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改革的某些设想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可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深深地根植于该国的传统、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的。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应当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和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兼顾,笔者以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必须将法律教育同司法资格考试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后,大学的法律教育若是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就会出现“双重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致使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被学生所重视,而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而考上以旨在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而举办的“预备学校”,从而使得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落实,难以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另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个未来的法律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人类文化的各门知识有一些了解,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应当引导学生适用法律理性思索人生,思考社会,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实际法律问题,而不只是掌握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了事。
2.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学院系法学教育
(1)任务。适应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各行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培养大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等。[3]笔者认为,这几条基本概括了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只是其中的“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宜作为学历教育对待,否则,弄不好,会砸了中国法学学位的牌子。
(2)教育理念。面向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既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他们作为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和能力,又要坚持通才教育的宗旨,培育他们的“法外功夫”,引导他们广泛涉猎各门知识领域,培育他们的人文品格。必须坚决摒弃应试教育,摒弃向学生灌输“真理”的观念,而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允许怀疑,发展他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着责任感和道德感,能为人民的幸福的疾苦有着深切同情感的人。
(3)法学院系的组织机构。要改变现行法学院系“条块分隔”的现状,将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纳入国家教育部的权力范围,这样有利于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防止排除竞争的抉植和差别待遇,也有利于统一教育口径和教育质量。要积极发展私立法学教育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学机构之间的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浪费和教育水淮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而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再则,为彻底改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标准的混乱现象,应当改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针,坚持法学学历教育只能由高等政法院系举办;并且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学院系中存在的办学混乱现象,保证教学质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法学院系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客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
(4)教育层次问题。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划分方法,法学教育是高层次教育。因此,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大学本科,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指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如法院书记员等)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专科。至于硕士层次,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培训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法律实务为指向,后者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以法律学术目标为指向。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与法学博士层次的教育相衔接仍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法律博士(J.D.),它的实践在美国是成功的,但对我国而言,是不是也适应呢?笔者认为,我国与美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与美国也不同,而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引进美国的J.D.,这些国家的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至于日本在司法改革中试图引进美国的J.D.,可能是因为它深受英美法传统的影响,况且,是否会成功还不得而知。因此,与其发展起不伦不类的J.D.,还不如仿照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大学后的司法修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有一种值得人的注意的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在职法律家(包括一部分行政官员、公司经理等)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甚至在职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笔者以为,如果是真想搞点研究,倒也有其合理之处。然而,事实上其中有些有权有势者公然组织写作班子为其撰写学位论文,还有个别博士研究生考生重金贿赂买通导师[5]。如此,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浪费了教育资源。因此,以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其总体学术水平不得不令人感到怀疑。一个国家的博士学位制度如果还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就丧失了其基本意义。孔老夫子日:学而优则仕,在职人员弄个博士好作官场上、生意场上的敲门砖,似乎谨遵祖宗教诲。可是,三年在职攻读出来的博士,其水平无论如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那些考试、论文都得请他人代笔者了。要知道,在美国、在日本,拿个法学博士学位至少也得四、五年时间,还不是每个人都拿得到!至于弄个博士后的做法,大概是独具中国特色了。在美国,法学博士后并不构成一级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相反,只有那些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其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有兴趣者方申请博士后研究。因此,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的水平,甚至情况相反[6]。解决此一怪象的根本之策,大概只能是重实际能力,而不唯学历是举。
(5)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广纳贤才,大力引进法律实务家做专职或兼职教师。为此,要积极促进法律家三分支的人员交流。要改进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如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到司法部门实习,等等。应当引进并推广小组教学法,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引进并推广问答式教学法辩论或教学法,尤其是在研究生教学中;要增加投入将现代高科技,例如多媒体技术引入法学教育领域。教学内容要直接涉及学术前沿,要重视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趋向甚至法律全球化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引起的法律调整范围变化问题,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向学生作出回答。
3.关于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一些设想
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实现法律职业一律化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制度如果设计、运行得好,可以有效地满足法学建设的时代要求实现法律职业与职业素养,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目标的一元化。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1)应考者的资格问题。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同时获得司法之职业的“入场券”。受验资格规定,各国做法不一。资格限制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职业建构的价值取向,是更多的民主导向,抑或更多的精英导向,等等。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存在着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而且由于就业的压力,每年需要进入的数量规模亦不可。因此,笔者以为,还是一开始就将“门槛”垫高一点,可考虑将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学学士及其以上。这样限制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考试通过者的素质,二是能够加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从而在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产生强有力的推动。日本的司法改革《意见书》允许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士参加司法考试,是从其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日本已建成了现代法治国家,应更多的考虑实质正义。而我国正处于迈向法治现代化征途的前期,应更多的考虑形式正义,否则,就很容易为破坏制度,破坏法治提供藉口。况且,我国目前培养的法科本科毕业生规模已经不小了,[7]完全能够达到要求。我不理解现在仍有不少人,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说法官的文化素质能够达到大专就不错了[8]。
至于每位考生允许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笔者以为,应以三次为宜。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没有限制考试次数的。因而,有不少考生愈挫愈奋,凭着坚韧不拔之毅力在考了三、四次甚至是五、六次之后才被录取,这种执着的精神固然感人,但它也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竞争上的不公平――初次参考者要跟那些考了五、六次的“老江湖”们同台竞技,似乎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再者,这样做也不易于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一个难度并不太大的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录取比率的10%左右)要花那么多才能考取,不能不令人对其素质表示担忧。
(2)考试的内容和程序。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因此,考试的内容应是主要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的重点应置于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上,并且要有相当的难度。
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社会角色所决定,法律家的素质必须是较高的,而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的是一次笔试过关的制度,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虽然是笔试与面试两种,但实际上也是一次过关。这种“一考定终生”的做法很难考察出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将整个司法资格考试分成两次考试,一试是为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必要的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二试主要考察考生适用法学知识、法律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试中并且可以考虑通过口试的方式对考生的水平进行亲历式的考量,以确保录取人员的质量。又考虑到考生数量众多,为减轻判卷工作,可考虑将第一次考试设计成以客观题为主,以便借助计算机评卷,且可以考察出考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
除司法资格考试外,司法辅助类人员的资格考试应另行进行,其受验资格应低于司法考试,可定为大专,考试难度应小于司法资格考试。或者可以考虑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者中选拔司法辅助人员,而不另行组织考试,以简化选拔程序,节约选拔成本。
4.建立我国的司法修习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人自进大学起,到成为一个可以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通常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为此,在大学法律毕业之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为未来的法律家提供了一个两年左右的学徒期。经过此学徒期,学员的动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阅历也会增加,人格会趋于成熟、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像日本的统一司法修习制度将法曹三职业的学徒期训练并在一起,强化了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意识和对不同职业技能的理解。除了“同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外,我国亦应当引进日本的这种“同训”的做法。具体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
(1)研修机构。为了加强法律家共同体的同质化,有必要将我国目前存在的法院系统的国家法官学院,法院业大,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学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成立一个国家司法学院,隶属于国家司法部,负责法律师学院的职前训练和在职法律家的培训工作。为此,司法学院内设两个分支,一为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另一个为法律学徒部。由于我国疆域宽广,人口众多,光靠一个国家司法学院是不可能担当起所有的法律培训任务的,因此,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几大司法片区,每个片区设一个司法学院分院,各分院独立于地方政府,统一由国家司法学院管理,以保证培训工作的统一和培训质量的统一。
(2)学员。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者才能作为“司法门徒”进入司法学院进行司法修习。当然,司法学院同时也将承担起在职法律家的培训任务,两种培训的性质是不同的,应当在机构上、职能上区别开来。
(3)教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司法学院的教员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分开选聘,选聘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对象应以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和资深律师为主体,并且要保证法律实务家占主导。教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其薪俸统一由国家财政拔付。
由于司法学院的法律学徒培训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家,故而其教学内容应主要是实务性的,具体包括:如何分析和证明案件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如何将法律具体适用到案件中去,如何起草法律文书等。至于教学方式,除了统一讲授以外,可广泛采用回答或教学法,案例分析法,专题法,讨论等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以激发学员的积极思维为目的。
除了在司法学院内进行修习以外,学员们的大部分时间应该在司法实务机构内度过。象我国现行的见习律师制度一样,司法修习学员的现场教学也应采用这种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这样便于学员观察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家是如何工作的,从而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律家给学员们以实际指导。为培养实际技能,学员应当参与法律家的具体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此外,司法学院还应考虑每年召开若干次由担负带徒之责的“师傅们”参加的讨论会,以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增进了解,更好地开展学员的培训工作。
(4)学员的待遇及考核。在司法学院进行修习的学员的待遇。可以比照硕士研究生给应提供公费医疗,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费,以保证他们能安心学习。至于学员们是否要交纳学费笔者认为应当交纳,但应当建立起一整套支援制度,如贷学金制,成绩优秀者免除学费制度。总之,不能让学员们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者无法安心学习。我国当前将教育也当成拉动内需的手段的观念和做法是值得你重新审视。
除了考试成绩外,学员们的平时表现,如出勤率,课堂表现,现场表现,遵守纪律情况等都应当作为考核学员的指标。为此,指导教师应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之时,出具一个载明学员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教师所在部门的责任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员实践性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员的实践情况。在修习结束之际,学员应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应主要考核学员是否具备了作为法律家所要求的综合水准和综合能力。只有通过了考试者,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是从事法律工作;一次未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再考仍通不过者,取消其学员资格。
5.规范、完善我国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
现代社会目新月异,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新的法律学科不断涌现,如何应对这一变动不居的形势。保证法律家们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笔者以为,应对措施有许多,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加强在职法律家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将法律家送到国家司法学院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内进行定期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一些新兴学科的理论教学以外,应主要聚焦于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专题研讨以及一些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等。
结语: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序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的法律教育总是起着主导性作用,法律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由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日本如此,我国亦是。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应当与我国法制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应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更为宽广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之中。同时,由人类文化的共通性所决定,我们也应当借鉴他国的成功做法,为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另外,历史告诉我们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法律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声誉,并最终建立起司法的权威;才能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建立起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柱[9]。
“子规夜半尤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相信有广大法律家的辛勤劳作,有广大人民的全力支持,中国的法律教育必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步入正规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的法治也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 见肖杨《当代司法制度》P182
[2] 法学教育:肩负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吴坤,法制日报2001年10月6日
[3] 同[2]
[4]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第P182-183页,1998年北京大学系出版社
[5] 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第175页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
[6] 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第347页 载贺卫方编
[7] 法学教育:肩受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0日,目前,我国经教育部批准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232所。到1998年,我国在校法学本科生已达到79590人,比1991年增加了三倍多,年均递增15%。现在这一增长速度依旧。而且,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函授生、自考生等本科毕业生。
[8] 笔者曾在一次座谈会上与一位实务部门的领导同与商讨过此事,他认为,目前条件下,法官的素质能达到法律大专就不错了。
[9] 贺卫方:《认真地看待法律教育》载《比较研究季刊》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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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及对我国的启示
周成泓?
从属于日本内阁的司法改革审议会成立于1999年7月,其目的是“阐明法律制度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之职能,调查审议为实现下列目标所需的措施,即实现更便于为公民所利用的司法制度,促进公民对司法的参与,以及培养能够适应运用目标要求的法律家,加强其职能;加强司法制度的其他改革,以及改善司法制度的基础结构。”
自从成立以来,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已经召开了60多次会义,并多次召开听证会和社会各界座谈会,还实施了日本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有关司法制度运行状况的调查。该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交了《中间报告》,继而又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交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该《意见书》勾画了日本21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司法领域中各项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从而成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意见书》第三章第二部分对日本的法曹养成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划。本文先对这一规划进行粗略的介绍,系统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出发,分析并设计了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设想对我国设计未来的法学教育制度的一些表示和借鉴之处。
一、日本法曹养成制度的改革构想
(一)社会的法曹养成制度
怎样才能培养一个在数量上和质量上均能适应二十一世纪的司法制度的法律家团体?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意见书》认为需要先行考虑日本的现行法曹养成制度能否满足这一要求。第一,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甚为艰难,以至应考者为了通过考试而过于专注于为考试所需要的法律的技术局面。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大幅度地增加录取人数,在现行体制下又将会遇到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难题。第二,传统的大学法律教育无论在基本的人文教育方面,还是在专门的法律教育方面,都未必能满足上述要求,而且,大学的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是脱节的。另外,面对愈来愈激烈的司法考试竞争,出现了“双重学校现象”(同时上大学和预备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忽略大学课程而专注于预备学校的课程),这对法律家的素质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在现行的条件下,彻底改变大学本科法律教育,以求改变上述状况,也是不现实的。
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后,《意见书》认为,有必要 一种新的法曹养成制度,它不应只是聚焦于司法资格考试,而是应将法律教育,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研修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过程”,同时,对法律家的应然要求予以切关注。新制度的核心是建立法学院、职业学校,以为训练法律家专门技能之场所。为求增加法律家的数量,新的法学院预定于2004年4月初开始招收学生。
(二)法学院
1.目的和理念
(1)目的。法学院应当成为先进的、专门性的教育机构,其目的是为一个能在21世纪的日本社会充分发挥作用的司法制度提供人力基础,并且能够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和司法修习相结合。
(2)教育理念。法学院的教育应当综合贯彻下列理念,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间搭起一座桥梁,要聚焦于公平性、开放性和多元性。
第一,教给学生那些为法律家所要求的专门素质和能力,培育和改进他们的人文品格,使他们能对人民的幸福和疾苦有着深切的同情感;
第二,教给学生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育他们批判性思维的创新精神,发展他们根据事实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推理的知识和能力。
第三,使学生对法律的边缘学科领域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培养他们对于社会上各种问题的广泛兴趣,使他们怀有一种作为法律家所应有的责任感和道德感,为他们贡献于社会提供机会。
(3)设计此体制的基本原则。法学院的体制应当按照下列要点设计,以旨在实现上述理念。
第一,在保证合理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寻求各方的努力支持,建立法学院,并力求它们能在全国有合理的布局;
第二,要界定清楚法学院与大学法学系法律教育之间的关系;
第三,提供一个广博、高度专业化的教育,以适应新社会的要求,并力求融合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
第四,将法学院的法律教育与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及司法修习有机地联系起来;
第五,为求能有效地提供上述教育,培育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度专业化的法律家,可以通过合理吸纳开业律师和其他具有法律实务经验的人士担任教师,俾使法律教育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应当为这种交流作出制度上的安排;
第六,学生的选拔应当公开和公平,应当注意从其他领域和大学,劳工阶层以及其他人士中选拔学生;
第七,为有效地确保那些财力有限者,劳工阶层以及法学院所在区域以外的居民能获得教育机会,应当在制度上作出安排;
第八,为保证法学院的正常运转,保持并改进教育质量,应当采取必要的制度性措施,譬如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价系统。
2.法学院体制的要点
(1)组织形式
第一,法学院应定位于现行教育法之下的研究生院,那些为培养法律家所需的实际知识在法学院尤其应该得到教授;
第二,独立法学院(Independent law schools )(与大学法学系无机构上的联系者)和合作法学院(Joint law schools )(由几个大学共同组建)应该同时得到承认。
学习期限应当定为三年。同时,那些已具有了基本的法律知识者,无论其是否毕业于大学法律系,都应该被允许在二年内完成学业。
(3)学生的选拔
第一,在坚持公平、开放和多样化的原则下,应该综合考虑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大学本科成绩以及实际表现;
第二,为扩大多样性,来自法律专业以及劳动阶层等的考生均应予以吸纳,他们的人数应当占到总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
(4)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一,法学院应当在以法学理论为中心的前提下,引进实务教学,以求在二者之间建立桥梁;
第二,教学方法上,小组教学(small group education)应当作为基本方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双向(学生与教师之间相互交绕)和多向(学生之间相互激发)的教学内容;
第三,法学院应该提供一个完整透彻的教育,以确保有很大一部分比例已修完课程的学生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
第四,应当采取专门措施以保证学生的成绩能够得到严格的评价,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当以一种有效的方式得到严格的证明。
(5)教师的组织
第一,法学院应当保证时间拥有足够数量的教师,以提供内容丰富的小组教学;
第二,待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实施后,实务家教师的人员比例应当界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以内,为此,需要考虑课程的内容及法律教育在法学院在司法修习之间的分配情况;
第三,律师法和公务员法关于兼业或者从事副业的限制以及其他有关条款有必要予以重新审查,修改;
第四,应当设定允任教师的素质标准,为此,需要充分考虑他们的实际教学表现或能力,以及作为一个实务家的能力和经验。
(6)学位
应该考虑建立一种新型的只能由法学院颁发的学位及其制度(专门职学位)(specialist degree),设立这一制度时,应该考虑其国际有效性及通行性。
3.公平性、开放性、多样性的确保
(1)应当考虑法学院在全国有着合适的地理分布;
(2)应该积极发展夜间法学院(Evening law schools)和通信制法学院(distance law schools);
(3)应该充分发展和利用各种支援制度,例如奖学金制度,教育贷款制度,以及学费免除制度等。
4.设立手续及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
(1)法学院的设置应该得到有关各方的自愿的创造性的努力支持,只要达到了设置的标准,均应该被允许参与设置法学院;
(2)为了保证入学选拔的公平性,开放性以及多样性,关于认定是否达到了法律教育机构所要求的教育水准,以及确保成绩评定和课程修完了的证明之严格性,应该设立一个合适的机构,以提供有连续性的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
(3)在设计进行第三者评价的机构的组织机构时,有必要通过法律家关系者,大学相关者以及其他外部相关者的参与来保证客观性、公平性和透明性。
5.大学本科法律教育的未来
(1)在导入法学院体制后,大学的本科法律教育可望在整体上被激发,它们将为发挥各自的特色及发展自己而相互竞争;
(2)关于修完本科阶段课程的期限,适当地采用跳级制度(Grade-skipping system)是可取的。
6.相关者的责任
法学院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能担当起21世纪司法制度运作重任的法律家为宗旨。为此,大量的劳动、时间和资金将被投入到人力和物质资源中,包括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在此方面,大学相关者和法律相关者的责任是重大的,出于对这些责任之重大性的深刻感悟,相关者应该为法学院的设置及运行作出贡献。
(三)司法资格考试
1.基本性质
从将法律家选拔制度从一个“单独的点”转向一个“过程”出发,应当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后的新制度将考虑法学院――新型法律教育制度的核心的教学内容。
2.新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
鉴于透彻的法学教育已被提供,严格的成绩评定和课程修完了的证明也得到了保证,故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应该充分考虑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将评判考虑是否认真完成了法学院的课程是否已经充分掌握了教学内容
如果他们已获得了司法考试后的司法修习的话,是否已经获得了足够的作为一个法律家对所应具有的知识以及思考、分析和表达的能力为目的。
或许可将新的司法考试设计成一个期限较长的考试,采取包括了不同复杂的案情,并非必然包括在传统科目范围之内的案例,通过要求考生展示如何解决问题,怎么防止冲突,以及如何制定计划等,来对考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解释和应用法律的能力进行充分考察。
为了保证新的司法考试能够与法学院的教学内容相互协调,应该建立这样的机制,将法学院相关者以及外部有智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3.受验资格
伴随着法学院制度的导入,第三者评价制度亦将确立,对于那些已经修完了获得资格认证的法学院的课程者,应当给予法考试的受验资格。
对于那些因为诸如经济困难或者因为有着十分丰富的社会实际经验而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应当提供适当途径以保证他们的受验资格。为此,在下面将要讨论的过渡步骤结束后,可以采取诸如下在的措施,给予那些通过了旨在评价考生基本法律知识和对法的广泛理解的初步考试者以受验资格,只要法学院在新型法律教育制度中的核心地位没有遭到损害。
从法学院制度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的基本精神出发,应当对那些修完了法学院课程者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予以限制,例如三次。此外,也应当限制那些因通过了初步考试而取得受验资格者参考的次数。
4.过渡措施
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05年实施。作为过渡,大约5年内,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与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并行,从而不致给那些备考了现行司法考试的考生施加不当的#利益。
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在确定录取人员方面的优先地位将于2004年予以废止,届时,现行司法考试制度的录取人数将达1500人。
(四)司法修习(Apprenticeship Training)
1.司法修习制度应能有效地应对修习人数的增加,同时,参照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对修习的内容予以合理设置,要将实务修习(on-site practical training)置于核心地位。
司法修习内容之中的集合修习(group training)与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二者之间法律教育任务的分配,在未来的法学院体制发展起来并扎下根以后,应当继续予以合理的调整。
2.给费制度(The stipend system)
有关给费制度的评论认为,在未来应代之以贷与制 (scholarship loan system),或者干脆将其废除。考虑到司法修习制度在整个法律教育制度中的重要性,应该对这一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进行研究。
3.司法研修新(Legal Training and Researcjh Institute)
谈及司法研修新的管理和运行,应该进一步加强三类法律家之间的协动关系,应当建立一个机制,以将法学院相关者与外部有识者的意见适当地报告和反映给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
(五)继续教育
为确保能够培养出具有为21世纪司法制度所要求的资质和能力的法律家,应当将继续教育作为法律教育制度之总合、系统的构想的一部分。
自这一点来说,让现在的法律实务者去学习现代前沿科目,国际关联科目,以及交叉学科似乎十分有意义的。具体可以采取诸如到法学院上课的方式等。这样做可以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以便为社会提供最为合宜的法律服务,并且可以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
(六)关于新型法曹养成制度的稳步实施
为使以上所勾画的新型法曹养成制度能够得到平稳实施,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彼此合作,设计出迅速、平稳的必要措施,如设立成立法学院和第三者评价(适格认定)的标准,勾勒有关新司法考试制度和修习内容的具体方案。为此,应当参考文部省(现文部科学省)所拟备的报告书。该报告书是文部省应审议会之请求,从技术层面上讨论关于大学相关各方和法曹三分支之参与的具体方案的。它已考虑到了本审议会所提出的基本构想。
尤其是有关设立法学院及第三方评价的标准应当尽早予以发表,做到从所周知,俾使诸如大学在考虑是否设立法学院之时,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充分的准备。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包括司法组织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活动制度的改革。[1]其中,司法组织制度指司法机构的设置和司法权力的配置,它主要是一种政治体制的改革,实际上是国家权力的再配置。司法活动制度在现阶段不是要不要改,而是应当如何具体落实的问题。因此,笔者以为,司法人事制度改革是目前司法改革中可行性较大的改革,应当作为当前改革的重点。
司法人事制度是关于如何教育选拔法律家,如何对法律家进行考核,如何保证他们能独立地行使权力的制度。一个高素质的法律家队伍对于一国的法治建设有着关键性的意义。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纸面上的法律要变成社会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有赖于法律家的高质量的工作。在我国迈向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向国外学习过程的学说继受和立法继受要依靠法律家才能实现。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的实施其实就是法律家阐释法律的过程,法律家就是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学说)的载体。尤其是在当今中国,公法文化仍过于强盛,在构建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的社会治理结构过程中,除了经济因素的最终决定作用下,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衔接部位的法律家,应当成为正义的化身,人民权利的代言人,而不只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家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
教育是培养多级各类专业人才的根本途径,法律家有赖于法律教育,那么如何创建并维持一个组织完美而统一的法律教育制度呢?
为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缺陷,然后以日本的改革规划为参考,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制度的一些设想。
笔者以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存在着下列问题。
(一)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分离
观察世界各国法律教育的发展,不论其法律教育的管理体制如何,但在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互动关系中,法律职业对法律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这一点是由法律职业的统一性和法律职业素养的统一性所决定的,从根本上讲即是由一国法治的统一性要求所决定的。当然,这种职业统一性的实现程度,也是与一国法治的进程成正比的。而在我国,一方面各大学不遗余力地培养着大量法科毕业生,另一方面法律职业,尤其是法官队伍熟视无睹地吸收了大量未受过法律教育的人员(如复转军人进法院等),无形中排斥着法科毕业生规模化地进入法律职业,大学的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职能被大大弱化,而各政法部门的培训则实质上起着学历补课的作用。如此不但浪费了高等教育资源,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继续教育也被所谓的“补课”挤占了大量时间空间,造成了法律家的总体素质不高,并且长期上不去。
(二)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培养标准的混乱。
70年代末期,针对当时法律人才奇缺的状况,我国提出了法学教育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发展的方针。多形式指的是法学教育包括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又包括了高等政法院系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后者如函大夜大等,以及一些非教育机构(如各级党校,国家法官学院等)的法学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主要指以提高技能为目的岗位培训和法律家的岗前培训。多层次指的是授予文凭、学位的层次,高可至博士、低可至中专,甚至职业高中!多渠道指的是高等政法院系,司法系统内设机构(如各级法院业大等)各级党校以及其他社会办学均可举办法学教育。
上述办学方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的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缓解政法队伍青黄不接和人才断层的困境,适应了当时加强民主、健全法制的迫切需要。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后,这种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
(三)大学法学教育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前不久在北京结束的“二十一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讨会”上,来自全国所有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负责人认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十个方面:第一,法学专业设置过多,有的甚至将职业与专业共同起来,最明显的具体律师专业;第二,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结合不紧,学生学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第三,师资力量不够,质量不高;第 四,教材陈旧,重复内容多,特别是理论课教学内容严重滞后于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第五,教学方法单一,多数学校仍采用“填鸭式”教学方式,而案例教学,辩论教学,多媒体教学则微乎其微;第六,对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重视不够;第七,培养的学生能力不能强,存在“高分低能”现象;第八,重视基础理论不够。部门法学大都属于解释法学范围;第九,学生外语能力差;第十,教师“近亲繁殖”在一些老院校比较严重[2]。
(四)法律家的职业专门培养和职业继续教育制度不规范,不完善。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各国在大学法学教育之后都安排有一个职业训练期(如日本的司法修习制度)不同,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压根儿就没有司法修习这回事。法科学生大学毕业后可以直接进入法律行业从事法律职业,无须经过任何培训,虽然也有律师见习期和法院的书记员任职阶段,但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修习,而且,对二者的实际考核往往只统于形式,无法保证未来法律家的职业素养。必须明确,大学法学教育主要是教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而基本的法律实践技能有赖于司法修习的专门训练。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缺失,也是导致法律家总体素质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关于我国法律教育制度改革的某些设想
从各国的历史经验可知,一国的法律制度总是深深地根植于该国的传统、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中的。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的法律教育制度亦不例外。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应当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同时借鉴他国的成熟经验和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兼顾,笔者以为,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必须将法律教育同司法资格考试和法律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实行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后,大学的法律教育若是与司法考试相脱节,就会出现“双重学校”和“离开大学”现象,致使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被学生所重视,而是为了应付司法考试而考上以旨在通过司法考试为目的而举办的“预备学校”,从而使得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落实,难以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另外,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一个未来的法律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对人类文化的各门知识有一些了解,具备一定的人文素养自然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法学应当引导学生适用法律理性思索人生,思考社会,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实际法律问题,而不只是掌握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了事。
2.改革我国现行的法学院系法学教育
(1)任务。适应包括国家司法考试在内的司法改革的需要,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各行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需要,培养大批既有法律知识又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等。[3]笔者认为,这几条基本概括了我国大学法学教育的任务,只是其中的“适应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宜作为学历教育对待,否则,弄不好,会砸了中国法学学位的牌子。
(2)教育理念。面向21世纪,我国的法学教育应以素质教育思想为指导,既教给学生法律知识,培养他们作为未来法律家的素质和能力,又要坚持通才教育的宗旨,培育他们的“法外功夫”,引导他们广泛涉猎各门知识领域,培育他们的人文品格。必须坚决摒弃应试教育,摒弃向学生灌输“真理”的观念,而着重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允许怀疑,发展他们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要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着责任感和道德感,能为人民的幸福的疾苦有着深切同情感的人。
(3)法学院系的组织机构。要改变现行法学院系“条块分隔”的现状,将院校法律教育的全面管理纳入国家教育部的权力范围,这样有利于保证教育资源的分配对所有院校机会均等。防止排除竞争的抉植和差别待遇,也有利于统一教育口径和教育质量。要积极发展私立法学教育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法学机构之间的竞争,实行优胜劣汰。清一色的公立大学不仅导致学术机构官僚化,资源浪费和教育水淮的普遍下降,而且使这些问题日趋严重。而竞争所产生的优胜劣汰机制是法学教育走出困境的最为经济最为简捷的途径,优胜劣汰机制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一个透明度较高的法学教育评价系统是成本较低而又具有可行性的选择之一。再则,为彻底改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规格和培养标准的混乱现象,应当改变“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针,坚持法学学历教育只能由高等政法院系举办;并且要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学院系中存在的办学混乱现象,保证教学质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法学院系的行业性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指导体制,健全客观调控机制,制定严格的法律教育准入标准和条件,解决因条块分割,规章不严,制度不全,政出多门造成的混乱状况和结构紊乱状态。
(4)教育层次问题。按照1997年新修订的《国际教育标准分类》的划分方法,法学教育是高层次教育。因此,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大学本科,培养辅助类法律人才(主要指辅助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工作的人员,如法院书记员等)的法律教育的最低层次应定位于专科。至于硕士层次,我国目前存在着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两种类型,前者主要是培训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以法律实务为指向,后者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以法律学术目标为指向。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与法学博士层次的教育相衔接仍是一个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的原型是美国的法律博士(J.D.),它的实践在美国是成功的,但对我国而言,是不是也适应呢?笔者认为,我国与美国有着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与美国也不同,而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并未引进美国的J.D.,这些国家的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提供理论基础,是法律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4]。至于日本在司法改革中试图引进美国的J.D.,可能是因为它深受英美法传统的影响,况且,是否会成功还不得而知。因此,与其发展起不伦不类的J.D.,还不如仿照德国大陆法系国家,建立大学后的司法修习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我国有一种值得人的注意的动向,即越来越多的在职法律家(包括一部分行政官员、公司经理等)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甚至在职从事法学博士后“研究”。笔者以为,如果是真想搞点研究,倒也有其合理之处。然而,事实上其中有些有权有势者公然组织写作班子为其撰写学位论文,还有个别博士研究生考生重金贿赂买通导师[5]。如此,不仅败坏了社会风气,还浪费了教育资源。因此,以这种方式培养出来的法学博士,其总体学术水平不得不令人感到怀疑。一个国家的博士学位制度如果还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目标,就丧失了其基本意义。孔老夫子日:学而优则仕,在职人员弄个博士好作官场上、生意场上的敲门砖,似乎谨遵祖宗教诲。可是,三年在职攻读出来的博士,其水平无论如何得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更遑论那些考试、论文都得请他人代笔者了。要知道,在美国、在日本,拿个法学博士学位至少也得四、五年时间,还不是每个人都拿得到!至于弄个博士后的做法,大概是独具中国特色了。在美国,法学博士后并不构成一级学位,也不是一种更高学术水平的标志。相反,只有那些找不到合适工作并对其所申请的博士后研究有兴趣者方申请博士后研究。因此,博士后的水平并不高于博士的水平,甚至情况相反[6]。解决此一怪象的根本之策,大概只能是重实际能力,而不唯学历是举。
(5)教师,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广纳贤才,大力引进法律实务家做专职或兼职教师。为此,要积极促进法律家三分支的人员交流。要改进教学方式,增加实践性课程的比重,如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到司法部门实习,等等。应当引进并推广小组教学法,促进教师与学生之间以及学生之间的相互交流;引进并推广问答式教学法辩论或教学法,尤其是在研究生教学中;要增加投入将现代高科技,例如多媒体技术引入法学教育领域。教学内容要直接涉及学术前沿,要重视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和教学。经济全球化引起的法律趋向甚至法律全球化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引起的法律调整范围变化问题,在法律教学中必须向学生作出回答。
3.关于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的一些设想
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是实现法律职业一律化的一个关键环节,这一制度如果设计、运行得好,可以有效地满足法学建设的时代要求实现法律职业与职业素养,统一司法考试和法律教育目标的一元化。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
(1)应考者的资格问题。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职业的入门考试,通过者将同时获得司法之职业的“入场券”。受验资格规定,各国做法不一。资格限制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如法律职业建构的价值取向,是更多的民主导向,抑或更多的精英导向,等等。就我国的现实而言,一方面存在着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相脱节的弊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体制上的原因使得法官、检察官人数众多,而且由于就业的压力,每年需要进入的数量规模亦不可。因此,笔者以为,还是一开始就将“门槛”垫高一点,可考虑将参加司法考试者的背景限制在法学学士及其以上。这样限制的好处一是可以保证考试通过者的素质,二是能够加强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之间的联系,从而在职业的层面上对法律教育产生强有力的推动。日本的司法改革《意见书》允许没有上过法学院的人士参加司法考试,是从其本国实际情况出发的:日本已建成了现代法治国家,应更多的考虑实质正义。而我国正处于迈向法治现代化征途的前期,应更多的考虑形式正义,否则,就很容易为破坏制度,破坏法治提供藉口。况且,我国目前培养的法科本科毕业生规模已经不小了,[7]完全能够达到要求。我不理解现在仍有不少人,尤其是实务部门的同志说法官的文化素质能够达到大专就不错了[8]。
至于每位考生允许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笔者以为,应以三次为宜。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制度是没有限制考试次数的。因而,有不少考生愈挫愈奋,凭着坚韧不拔之毅力在考了三、四次甚至是五、六次之后才被录取,这种执着的精神固然感人,但它也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还造成了竞争上的不公平――初次参考者要跟那些考了五、六次的“老江湖”们同台竞技,似乎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再者,这样做也不易于保证未来法律家的素质,一个难度并不太大的考试(律师资格考试的录取比率的10%左右)要花那么多才能考取,不能不令人对其素质表示担忧。
(2)考试的内容和程序。司法考试是建立在正规的法律教育基础上的人才甄别机制,因此,考试的内容应是主要是检验考生是否具备了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需的文化和专业知识,考试的重点应置于基本的法律理论与技术上,并且要有相当的难度。
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社会角色所决定,法律家的素质必须是较高的,而我国以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实行的是一次笔试过关的制度,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虽然是笔试与面试两种,但实际上也是一次过关。这种“一考定终生”的做法很难考察出考生是否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素质和能力。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将整个司法资格考试分成两次考试,一试是为考察考生是否具备必要的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二试主要考察考生适用法学知识、法律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试中并且可以考虑通过口试的方式对考生的水平进行亲历式的考量,以确保录取人员的质量。又考虑到考生数量众多,为减轻判卷工作,可考虑将第一次考试设计成以客观题为主,以便借助计算机评卷,且可以考察出考生专业知识的广度。只有通过第一次考试者,才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
除司法资格考试外,司法辅助类人员的资格考试应另行进行,其受验资格应低于司法考试,可定为大专,考试难度应小于司法资格考试。或者可以考虑从通过司法资格考试第一次考试者中选拔司法辅助人员,而不另行组织考试,以简化选拔程序,节约选拔成本。
4.建立我国的司法修习制度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一个人自进大学起,到成为一个可以独立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家,通常需要六年以上的时间。为此,在大学法律毕业之后。大陆法国家的司法研修制度为未来的法律家提供了一个两年左右的学徒期。经过此学徒期,学员的动手能力可以得到提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阅历也会增加,人格会趋于成熟、稳定。更为重要的是,像日本的统一司法修习制度将法曹三职业的学徒期训练并在一起,强化了各法律职业的共同体意识和对不同职业技能的理解。除了“同考”(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外,我国亦应当引进日本的这种“同训”的做法。具体方案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设计。
(1)研修机构。为了加强法律家共同体的同质化,有必要将我国目前存在的法院系统的国家法官学院,法院业大,检察系统的检察官学院和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成立一个国家司法学院,隶属于国家司法部,负责法律师学院的职前训练和在职法律家的培训工作。为此,司法学院内设两个分支,一为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另一个为法律学徒部。由于我国疆域宽广,人口众多,光靠一个国家司法学院是不可能担当起所有的法律培训任务的,因此,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几大司法片区,每个片区设一个司法学院分院,各分院独立于地方政府,统一由国家司法学院管理,以保证培训工作的统一和培训质量的统一。
(2)学员。只有通过司法考试者才能作为“司法门徒”进入司法学院进行司法修习。当然,司法学院同时也将承担起在职法律家的培训任务,两种培训的性质是不同的,应当在机构上、职能上区别开来。
(3)教员、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司法学院的教员可以考虑由司法部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分开选聘,选聘时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对象应以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检察官和资深律师为主体,并且要保证法律实务家占主导。教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其薪俸统一由国家财政拔付。
由于司法学院的法律学徒培训是培养未来的法律家,故而其教学内容应主要是实务性的,具体包括:如何分析和证明案件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如何将法律具体适用到案件中去,如何起草法律文书等。至于教学方式,除了统一讲授以外,可广泛采用回答或教学法,案例分析法,专题法,讨论等形式。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都应以激发学员的积极思维为目的。
除了在司法学院内进行修习以外,学员们的大部分时间应该在司法实务机构内度过。象我国现行的见习律师制度一样,司法修习学员的现场教学也应采用这种一带一式的师徒训练。这样便于学员观察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法律家是如何工作的,从而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便于法律家给学员们以实际指导。为培养实际技能,学员应当参与法律家的具体工作,如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此外,司法学院还应考虑每年召开若干次由担负带徒之责的“师傅们”参加的讨论会,以总结经验,促进交流,增进了解,更好地开展学员的培训工作。
(4)学员的待遇及考核。在司法学院进行修习的学员的待遇。可以比照硕士研究生给应提供公费医疗,每月给予一定的生活费,以保证他们能安心学习。至于学员们是否要交纳学费笔者认为应当交纳,但应当建立起一整套支援制度,如贷学金制,成绩优秀者免除学费制度。总之,不能让学员们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或者无法安心学习。我国当前将教育也当成拉动内需的手段的观念和做法是值得你重新审视。
除了考试成绩外,学员们的平时表现,如出勤率,课堂表现,现场表现,遵守纪律情况等都应当作为考核学员的指标。为此,指导教师应在每一个实践环节结束之时,出具一个载明学员实践成绩,能力,知识#及学习状态的证明,指导教师所在部门的责任人也要提交一份有关该学员实践性情况的报告和载有以分数#的总成绩的证明,以便总体考核学员的实践情况。在修习结束之际,学员应参加结业考试,考试应主要考核学员是否具备了作为法律家所要求的综合水准和综合能力。只有通过了考试者,才能进入法律职业是从事法律工作;一次未通过者允许补考一次,再考仍通不过者,取消其学员资格。
5.规范、完善我国的法律继续教育制度
现代社会目新月异,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新的法律学科不断涌现,如何应对这一变动不居的形势。保证法律家们能为人民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笔者以为,应对措施有许多,而其中最关键的是加强在职法律家的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他们的知识,拓宽其视野,拓展其活动范围。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将法律家送到国家司法学院在职法律家研修部内进行定期培训。培训的内容,除了一些新兴学科的理论教学以外,应主要聚焦于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专题研讨以及一些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探讨等。
结语: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序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的法律教育总是起着主导性作用,法律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由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日本如此,我国亦是。因此,对我国法律教育制度的改革应当与我国法制发展的现状相适应。应纳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以及更为宽广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视野之中。同时,由人类文化的共通性所决定,我们也应当借鉴他国的成功做法,为改革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服务。另外,历史告诉我们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律教育没有任何实际价值,法律教育只有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才能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才能维护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的社会声誉,并最终建立起司法的权威;才能促使中国的法学教育建立起相对稳定和连贯的知识传统,并使中国的法律职业和法律制度拥有更深层次的历史与社会根基的支柱[9]。
“子规夜半尤啼血,不信春风唤不回”,相信有广大法律家的辛勤劳作,有广大人民的全力支持,中国的法律教育必定会在不久的将来步入正规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的法治也一定能够实现。
注释:
[1] 见肖杨《当代司法制度》P182
[2] 法学教育:肩负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吴坤,法制日报2001年10月6日
[3] 同[2]
[4] 沈宗灵《比较法研究》第P182-183页,1998年北京大学系出版社
[5] 龚刃韧:关于法学教育的比较观察――从日本、美国联想到中国,第175页载《北大法律评论》第4卷第1辑
[6] 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发》,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第347页 载贺卫方编
[7] 法学教育:肩受双重使命,迎接新的挑战,法制日报2001年11月20日,目前,我国经教育部批准立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已发展至232所。到1998年,我国在校法学本科生已达到79590人,比1991年增加了三倍多,年均递增15%。现在这一增长速度依旧。而且,我国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函授生、自考生等本科毕业生。
[8] 笔者曾在一次座谈会上与一位实务部门的领导同与商讨过此事,他认为,目前条件下,法官的素质能达到法律大专就不错了。
[9] 贺卫方:《认真地看待法律教育》载《比较研究季刊》199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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