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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瓜口含片”违法添加药物坑苦消费者
2014-3-5 16: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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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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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因认为“苦瓜口含片”的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77岁的李老太太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己进行双倍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李老太太自2001年6月开始就一直购买某医药保健公司销售的“苦瓜口含片”。该保健公司称“苦瓜口含片”是纯天然保健品,不添加任何药物,能降血脂,降血糖,能治疗糖尿病。但是,2005年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苦瓜口含片”违法添加了药物。李老太太认为医药保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此外,李老太太还称,自2001年6月至2005年,她一直服用“苦瓜口含片”,总共花费了3550元,并停止服用西药,致使她的病情加重。在得知苦瓜口含片非法添加药物后,精神更受到了严重打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医药保健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药款3550元,赔偿35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医药保健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告公司在经销苦瓜口含片的过程中,向厂家索取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尽到了注意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夸大宣传、虚假陈述或欺骗、欺诈行为。在文件出台之前,被告公司对“苦瓜口含片”含有药物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公司在经销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苦瓜口含片添加的药物可对人造成损害,所以不同意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讼的“苦瓜口含片”为保健品,且明确标示“天然植物制品”,但其却违法添加了药物,因此,生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作为消费者,李老太太有权向经销商医药保健公司主张权利。无论医药保健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药款3550元并赔偿355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医药保健公司退还李老太太3550元并赔偿3550元。
宣判后,医药保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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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因认为“苦瓜口含片”的销售商存在欺诈行为,77岁的李老太太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己进行双倍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李老太太自2001年6月开始就一直购买某医药保健公司销售的“苦瓜口含片”。该保健公司称“苦瓜口含片”是纯天然保健品,不添加任何药物,能降血脂,降血糖,能治疗糖尿病。但是,2005年国家和北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文,确认“苦瓜口含片”违法添加了药物。李老太太认为医药保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此外,李老太太还称,自2001年6月至2005年,她一直服用“苦瓜口含片”,总共花费了3550元,并停止服用西药,致使她的病情加重。在得知苦瓜口含片非法添加药物后,精神更受到了严重打击。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医药保健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还药款3550元,赔偿355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医药保健公司作为被告在法庭上辩称,被告公司在经销苦瓜口含片的过程中,向厂家索取了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尽到了注意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没有夸大宣传、虚假陈述或欺骗、欺诈行为。在文件出台之前,被告公司对“苦瓜口含片”含有药物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公司在经销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现在没有证据证明苦瓜口含片添加的药物可对人造成损害,所以不同意李老太太的诉讼请求。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讼的“苦瓜口含片”为保健品,且明确标示“天然植物制品”,但其却违法添加了药物,因此,生产商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作为消费者,李老太太有权向经销商医药保健公司主张权利。无论医药保健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其均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退还药款3550元并赔偿3550元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医药保健公司退还李老太太3550元并赔偿3550元。
宣判后,医药保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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