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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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一辆松花江小型客车在行驶途中自燃,全部烧毁。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受理了这起产品质量纠纷案,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北京哈松联东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松联东晟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42496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06年2月28日,原告向哈松联东晟公司购买松花江小型客车一辆,车牌号为京JJ4669,支出车款及各项费用共计39996元。
  2006年10月4日晚上七时许,原告驾驶该车行驶在内蒙古兴和县旧110国道三道渠至台基庙途中,该车突然起火,被全部烧毁。原告当即报警,交通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经兴和县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主线短路自燃。
  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哈松联东晟公司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均未果。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哈松联东晟公司负有对其所售产品的质量瑕疵承担担保的义务,避免、防止因其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而给购买者造成损失,但是哈松联东晟公司销售存在质量瑕疵的客车给原告,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哈松联东晟公司返还购车款3.28万元,赔偿车辆购置费2803元、车船使用税166元、车辆牌照费200元、养路费1320元、保险费2707元,并赔偿消防认定费300元、事故勘察费200元、拖车费及停车费2000元。
  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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