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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石块引发车祸 首发公司坚决不埋单
2014-3-5 16: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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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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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由于高速公路上出现大石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后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它们承担支付的保险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6.7万元。
2005年11月10日,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地面石块相撞后,又与高速路护栏相撞,造成该车车辆损坏及被撞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损失车辆维修费10.1万元、拖车费600元、赔偿公路护栏损坏费4944元,共计10.65万余元。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车主依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其赔偿了90%的损失,即95889.6元。同时,车主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共同管理的封闭式收费的京昌高速公路上,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大型石块,造成车辆根本无法躲避,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二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已支出的保险赔款95889.6元。
在法庭上,被告首发公司辩称,本单位已经积极履行了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由于当事司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首发公司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没有出庭答辩。后查明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车主所有的车辆收取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因其管理瑕疵导致事故发生,系违约行为,应对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并取得对责任方的追偿权后,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首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首发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此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首发公司疏于巡查,故其辩解的已积极履行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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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由于高速公路上出现大石块,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后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它们承担支付的保险款。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6.7万元。
2005年11月10日,一辆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地面石块相撞后,又与高速路护栏相撞,造成该车车辆损坏及被撞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损失车辆维修费10.1万元、拖车费600元、赔偿公路护栏损坏费4944元,共计10.65万余元。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车主依据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其赔偿了90%的损失,即95889.6元。同时,车主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三方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共同管理的封闭式收费的京昌高速公路上,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大型石块,造成车辆根本无法躲避,存在严重的管理瑕疵,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因此二被告应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已支出的保险赔款95889.6元。
在法庭上,被告首发公司辩称,本单位已经积极履行了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由于当事司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才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被告首发公司八达岭高速公路管理分公司没有出庭答辩。后查明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院认为,首发公司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车主所有的车辆收取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其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因其管理瑕疵导致事故发生,系违约行为,应对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故应适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受到的损失并取得对责任方的追偿权后,有权要求责任方予以赔偿。原告保险公司要求被告首发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首发公司虽举证证明其已按路政管理制度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据此证明已达到保障公路安全通行的目的。此次事故的发生,足以证明首发公司疏于巡查,故其辩解的已积极履行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宣判后,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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