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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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悦) 第二天满8岁的岩岩(化名)被小区里一个突然崩开的井盖夺去了生命,伤心的母亲尹女士认为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应对此事负责,便将其告到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小区的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判决由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共计19.43万余元。
  2005年2月8日晚11点多,岩岩在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的两座楼之间通道的路面上与小朋友玩耍时,路面上旁边一个注有“水”字的铁井盖突然崩开。由于井盖下方有铁链勾连,井盖向一侧猛然掀开,击中了岩岩的头部。孩子当即倒地,鲜血直流,不醒人事。尹女士闻讯跑到现场,立即将孩子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孩子颅脑严重损伤,经多方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
  由于35岁才得一子,尹女士备加珍惜,不想一场飞来横祸竟无端地夺去了孩子幼小的生命,内心和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的她悲痛欲绝。尹女士认为该小区的开发公司及其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地上建筑和地下管网建设方和管理方,负有日常检查和防患于未然的责任。其应对岩岩的死亡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尹女士便将二者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33303.27元、教育费15252元、死亡赔偿金12.1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手术补偿费用4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井盖炸起是孩子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所致,其没有疏于管理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设施履行管理职责,其管理的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岩岩在自家门前玩耍时,被楼前路面的污水井盖砸伤致死,作为该井管理人的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称井盖炸起是岩岩等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所致,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尹女士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教育费、试管妊娠手术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尹女士要求赔偿医疗费33303.27元、死亡赔偿金12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岩岩的死亡,给尹素娟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尹女士哭着说:“我不在乎赔多少钱,反正孩子已经没有了,赔多少钱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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